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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3 頁-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信託監察人不得為發起人、受託機構之…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9條 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其買賣或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收回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0條 …項規定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第一項利息所得於分配時,應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稅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1條 …的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者,該土地之地價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4條 …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檢查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5條 受託機構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不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者,主管機關得變更受託機構並命原受託機構將該業務及信託財產移轉與新受託機構,或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前項受讓之受託機構,應於業務及…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6條 不動產管理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受託機構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於指定期限內改善者,受託機構得終止委任契約,移轉其受任事項予其他不動產管理機構,不受原委任契約之限制,並於終止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一、違反委任契約之約定事項。二、業…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7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一、依本條例之規定召集受益人會議。二、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分配信託利益。三、其他足以影響受益人權…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8條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非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募集發行受益證券。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9條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受託機構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所提供之文件或其…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0條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非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2條 …項規定而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二、受託機構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報請備查。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3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未…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4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2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適用本準則規定;本準則未規定部分,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3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包括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或向特定人私募,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所稱申請核准,謂主管機關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4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或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二、有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6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文件之日起屆滿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7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自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時,除應於事實…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8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一、受託機構就同一類型資產,首次申請發行受益證券或金融機構首次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申請發行資產基…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或申報發行事項違反法令或虛偽者。二、申請或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三、…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0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及辦理公告,並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收取價款,提…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1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收取款項。二、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募足,並向應募…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2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應於款項收足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律師出具該次私募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之證券化計畫書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及律師或…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3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一、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送達日起,…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3-1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總括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一、有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四、受…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5-1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受託機構得檢具申請書(附件三)並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