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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5條 …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2.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屬拒絕接…
  3.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 …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4.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5條 …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
  5.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6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6.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7-1條 …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三、…
  7.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0-3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
  8.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條 …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
  9.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2條 …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洽請下列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受請求機關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一…
  10.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條 …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11.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1-1條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獲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12.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1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屬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寄發通知方式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對於不聽勸導者,仍得舉發。
  13.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9-2條 …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
  14.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9-4條 …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
  15.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9條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各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6.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3條 …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其作業方式應訂約辦理之。前項委託之契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
  17.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定公路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縣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區道、鄉道由直轄市、縣政府或以命令指定之區、鄉(鎮、市)公所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
  18.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5條 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使用。編為公路使用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得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19.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6條 …施位置示意圖之規定位置辦理外,其他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應依照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辦理,並應由使用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得施工。
  20.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7條 …害最少之施工方法為之。施工時,除應維護交通與安全外,並應遵守公路主管機關於許可時所規定之注意事項。
  21.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時,其內容應包括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措施。前項公路工程,須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設施遷移時,其經費負擔原則應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辦理。前…
  22.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1條 因辦理前條公路工程需要,既有管線必需遷移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協調管線機構擇定遷移位置,訂定期程配合遷移,並通知管線機構進場施工,管線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後按協調期程進場施工,至遲應於接獲通知進場施工起六個月內完成遷移。但如經公…
  23.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2條 …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先行告知該管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三日內補正許可程序。前項挖掘申請檢附之工程計…
  24.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3條 公路之挖掘及修復方式,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所定方式一辦理,並於事先公告周知。公路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案許可時,同時敘明其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所採取之修復方式。
  25.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1條 …持交通、辦理修復,並於交通維持設施及鋪面修復完成時,分別函請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前項工程施工期間隨時派員巡查,如發現未依許可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6.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2條 …圍內,不得開發礦產,但遇特殊情形必須經過公路用地時,應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之核准。
  27.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3條 軍事特殊設施使用公路用地,其用地位置,由軍事機關與公路主管機關專案洽商辦理。
  28.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4條 …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二、埋設物穿越公路部分,應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定期施工。三、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車道及路肩下不得少於一‧二公尺,在人行道下不得少於○‧五公尺。前項第三款地下埋設物深度,如係情形特…
  29.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4-1條 …尺得留設一處,其餘仍應予以下地。六、經常開啟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未下地之人、手孔蓋,面積達九百平方公分者,其抗滑值應達五十BPN。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區特性自行訂定轄管公路範圍之未下地人、手孔蓋抗滑值…
  30.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6條 …應設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如受地形或環境限制等特殊情形,經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其跨越路基上空者,距路拱之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