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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法 第174條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稅。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2. 行政土地法 第191條 …建築改良物,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但供公營事業使用或不作公共使用者,不在此限。
  3. 行政土地法 第194條 …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4. 行政土地法 第219條 …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
  5. 行政土地法 第231條 …後,方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留分配之土地外,應以區段徵收計畫書記載讓售或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者先行指配,其餘公有土地指配公共設施用地之順序如下:一、本直轄市、縣(市)有土地。二、本鄉(鎮、市)有土地。三、國有土地。四、他直轄市、縣(市)有土地。五、…
  7.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1條 …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8.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8條 …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
  9.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9條 …九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
  10.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27條 …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11.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3條 …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計算。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
  12.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54條 …限。前項土地改良物與徵收當時相較已減輕其價值,而仍得為相當之使用者,原需用土地人得就其現存部分酌定價額,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
  13.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 …期或分期發給。因徵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需拆除或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3條 …供與放領土地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使用者,得一併放領。
  15.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5條 …租人於本辦法發布後,公告放領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換約承租使用者得列入放領對象:一、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者。二、承租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者…
  16.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9條 …領之山坡地,於承領人未繳清地價前,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經直轄市政府核准或縣(市)政府轉報內政部核准後,其不能使用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准予減免其應繳之地價。前項免繳…
  17.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條 …請展期並獲同意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出售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
  18.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左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
  19.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1條 …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
  20.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2條 …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21.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3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22.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4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或田賦。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23.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6-1條 …,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四、因灌溉、排水設…
  24.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72條 …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25.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74條 …地上權者。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26.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76條 …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27.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徵收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一、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二、礦業用地:為經目的…
  28.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六月二十九日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9.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土地中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五、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之使用者,由稅捐稽徵機關…
  30.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出租與農民。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