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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7條 …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
  2. 行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8條 …位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3. 行政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17條 …評選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申請人提送之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作業完成後,亦同。
  4. 行政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5. 行政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6.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第2條 …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7.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2條 …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具土地或建築物使用權利及年限證明文件;其為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檢具公產管理機關同意申請興辦社會住宅證明文件。(二)申請新建社會住宅者,並應提出著色標明申請範圍之地籍圖…
  8.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5條 …件、法人登記證書或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職員名冊。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四、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五、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前項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9.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二、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10.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8條 …移轉處分。三、將建築物或其土地為不符核准目的或違反興辦計畫之使用,經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非原核定目的之使用。
  11.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9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屆滿一百八十日仍未營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興辦核准;經營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百八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12.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10條 …住宅營運核准文件掛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並將入住之設施與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住房明顯易見之處。
  13. 行政玉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14. 行政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15. 行政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排雲山莊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排雲山莊使用規費為每人每宿新臺幣四百八十元整。
  16.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3條 …如下:一、人工島嶼:指依海事工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基地。二、設施:指配合人工島嶼之使用目的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設備。三、結構:指連結或支撐人工島嶼、設施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屬…
  17.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4條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建造計畫書、圖。三、使用計畫書、圖。四、財務計畫書。五、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對海域生態與漁業影響評估報告及減輕影響對策。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在海域礦區者,該礦區經營人之同意書。…
  18.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6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使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於建造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使用時亦同:一、申請書。二、使用計畫書、圖。但與原核定使用計畫書、圖完全相符者,免附。三、建造許可影本。四、…
  19.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8條 …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使用許可影本。三、拆除計畫書、圖。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0.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2條 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應建立警示裝置及浮標;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公告該警示裝置與浮標之位置、深度、大小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施工期間。
  21.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3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須經中華民國領海及領海基線以內者,其申請許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22.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
  23.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二、…
  24.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5條 …市、縣(市)內之其他可接受之建築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前項接受基地不得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25.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26.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27. 行政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5條 …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28. 行政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6條 …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建築物所有權人…
  29. 行政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
  30.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獨占性使用,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