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9 / 200 頁-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4條 前條保證金之繳交者未於本法第七條所定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或檢送文件不齊,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仍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沒入其所繳交之保證金。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供氣許可: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四、各供氣區域用戶數統計表。五、各供氣區域管線埋設長度彙…
-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一項原因,預期存量可用天數不足時,應於原因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將可能發生可用存量不足之期間、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期間應依限制用戶用氣供應管制方案(以下稱供應管制方案)實…
-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調整天然氣售價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專案技能檢定辦法 第4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者,得參加丙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乙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二…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法應設置用戶配電場所者,其設置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辦理:一、低壓新設:依「低壓新設用戶配電場所面積表」辦理。二、低壓新設部分屬五樓以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且採單相三線式一百一十/二百二十伏特供電者,如用戶配電場所設置於…
- 行政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第4條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額定消耗電功率(W)│發光效率基準值(1m/W)│├──────────…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必要時得邀集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有關機關(構)、學者或專家協同辦理。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併網型直供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源線與電力網之設置僅能存在一併接點,且需符合輸配電業之併網相關規範。前項之電力網併接點如下:一、併接於非用戶端:由再生能源發電業施作線路併接於非用戶端之電力網指定位…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4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為調查線路經過地及描繪沿線地籍與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求地政機關予以協助。
- 行政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繳費後自行撤回申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變更審查費,不予退還。
- 行政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能源供應事業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量者,應按月於次月二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表格申報下列各款經營資料:一、購買數量:按能源種類及來源地區分別統計。二、生產數量:按能源種類統計;轉換者,應將初級能源…
- 行政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4條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4條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及分裝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依第五條規定申報之;事業登記所在地或分裝業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亦得要求申報之。前項分裝業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之場所。液化石油氣…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耐壓部分結構及耐壓部分所用材料,應能承受最高設計壓力或溫度所產生之最大應力。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4條 水輪機或抽蓄用水輪機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避免漂流木、垃圾、土砂等流入,造成設備受損。二、承受啟斷負載或發電時之最大水壓。三、承受啟斷負載或發電時之最高轉速。四、承受運轉中之最大振動。五、設置迅速阻斷水流之裝置。…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條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直流及交流設備,應設置過電流保護裝置及接地故障保護設施。
- 行政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公告之申請資格者,應檢具必要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或評選通過後予以獎勵或補助。
- 行政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3條 …定義如下:一、電力排碳量=ΣiΣj燃料使用量i×燃料熱值i×4,186.8×10-9×燃料溫室氣體排放係數ij×10-3×溫室氣體溫暖化潛勢j。其中,i為燃料種類,j為溫室氣體種類。二、發電業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
- 行政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用售電業應於第二條公告各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當期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送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4條 輸配電業應建構電力調度相關管理系統,其功能至少應包含電能管理、電力調度排程及相關計量與結算等項目。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4條 輸配電業應擬具各項輔助服務需求量之評估方式,並依其評估結果準備輔助服務容量,相關評估與準備資料之紀錄至少留存三年,以供查核。前項評估方式及結果,輸配電業應定期檢討之。第一項輔助服務項目,至少應包含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
-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4條 電業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下:一、發電廠線路裝置工程。二、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三、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線路裝置工程或鐵塔結構工程,其設計時總工程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施設線…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4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各電業設備介面間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應符合發電業與輸配電業考量電壓及電流運轉操作情形所擬定之相關安全規定,並應具備事故隔離之保護方法。
-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4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性及電業設備之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考量設備重要性、使用年限、事故風險及地理環境等因素,擬定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規劃、緊急更換機制及備品數量等,本辦法施行前既設之電業設備…
- 行政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4條 電能供應事業預期電源不足時,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就該年可能發生缺電之期間及缺電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4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領取三倍券: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四、取得…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4條 經濟部得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辦理三倍券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1070123訂定) 第4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