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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2-1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
  2.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標示設備: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第三目使用之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他各款目所列場所使用,應設置出口標示燈。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
  3.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4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
  4.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6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5.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7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
  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8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三…
  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9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一、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0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0-1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一、高層建築物。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1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1條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
  1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2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一、配管部分:(一)應為專用。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統共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六…
  12.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4條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
  13.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7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二)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
  14.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9條 …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15.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0條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二、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0.25MPa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三、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
  1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2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二)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
  1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3條 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但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一、密閉濕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水,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二、密閉乾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空氣,撒水頭動…
  1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4條 …及屋頂水箱,除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施予鍍鋅等防腐蝕處理。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亦同。二、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為有效排水,…
  1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6條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
  2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7條 …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三)撒水頭迴…
  2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1條 …面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並於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
  22.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2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
  23.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3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一齊開放閥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二、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裝設試驗用裝置,在該放水區域不放水情形下,能測試一齊開放閥之動作。三、一齊開放閥所承受之壓力,在其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24.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5條 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之加壓空氣,其空氣壓縮機為專用,並能在三十分鐘內,加壓達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之設定壓力值。二、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之減壓警報設於平時有人…
  25.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7條 …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依下列規定設置:一、使用密閉式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時,應符合下表規定數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但各類場所實設撒水頭數量,較應設水源容量之撒水頭數量少時,其水源容…
  2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8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二)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0(計…
  2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9條 …自動撒水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口徑六十三毫米之送水口,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為專用。二、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至少設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
  2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0條 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2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2條 …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3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5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