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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6條 …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及社區居住)、老人福利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3. 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3條 …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
  4.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5條 …:一、主動策劃或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或引進有關警察之學術、新設施、新工具,經採行有裨益警政之革新進步。二、研訂警察法規,內容縝密、完備、合理可行,有助益於警政之革新或推行,績效卓著。三、偵破重大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
  5. 行政警察法 第5條 …警察業務。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6. 行政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4條 …八度斜板上時,不得翻倒。(六)火藥量在二公克以上,且需以輔助設施始能與地面垂直發射者,應附有發射底座,主體升空後不得傾倒,且連同本體置於十八度斜板上時,不得翻倒。(七)燃放後產生碎片落下時,應於距地面三公尺以上熄滅。五、…
  7.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8條 …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
  8.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一)古蹟。(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
  9.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5條 …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三)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五、窗戶及出…
  10.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5-1條 …及四周保留空地,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11.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7條 …壁分隔區劃。(三)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設置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五)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12.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8條 …料建造。二、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設有防止火勢向上延燒之設施;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三、窗戶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但有延燒之虞者,不得設置。四、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但有延…
  13.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1條 …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二、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0條 …置,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其外圍或相當於外圍設施之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二、應設置於不潮濕且排水良好之位置。三、場所外圍,應以圍欄區劃。四、前款…
  15.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3條 …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有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十六、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十七、儲槽專用室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七十…
  16.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5條 …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設施使幫浦室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3.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4.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
  17.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0條 …洩漏之儲存物侷限於特定範圍,並導入安全槽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設施。三、儲存乙醛或環氧丙烷者,其儲槽材質不得含有銅、鎂、銀、水銀、或含該等成份之合金,且應設置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18.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6條 …將公共危險物品完全清除後為之。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七、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內如有積存公共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八、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九、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溼度及壓力。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
  19.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6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儲存能力或處理能│0≦│10000≦×│52500…
  20.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7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儲存面積(Y)單位:平│0≦Y<8│8≦Y<25│25≦…
  21.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8條 …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分別符合表一之L1及L4之規定。但與場外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未達L1或L4,而達表二所列之距離,並依表…
  22.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 …)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二)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三)使用燃氣設備者,應連動緊急遮斷裝置。(四)不得使用火源。但因檢驗作業需要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1條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
  24. 行政警察勤務條例 第6條 …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2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2條 …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
  26.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3條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
  27.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7條 …殊保護措施。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十、民…
  28.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7條 …維持。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受災情…
  29.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9條 因災害發生,致聯絡受災地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
  30.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8條 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