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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8條 送水方式以使用壓力水路為原則。
  2.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9條 導水渠構造應具有充分之水密性材料築造。使用明渠時應有防止污染及人畜危險之措施。
  3.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4條 導水渠應視需要在其分歧點、匯合點及其他必要地點設聯絡井或人孔。前項聯絡井或人孔應視需要設量水設備、排泥管及溢流設備,並在出水口及排泥管裝設制水閘門或制水閥。
  4.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64條 淨水設備之設計容量,應相當於最大日供水量另加處理廠用水量。
  5.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74條 慢濾池之規定如下:一、使用為地面水者,其原水之濁度經常低於二十濁度單位,最高以不超過五十濁度單位為原則。使用地下水者,其鐵錳含量應在每公升三毫克以下。二、地面水有較高濁度、污染現象或色度高時,應採用初步處理。三、應有適當…
  6.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84條 配水方式之規定如下:一、應考慮供水區域規模、特性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勻、供水安全、合理之工程效益、現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水情形,未來維護管理操作之難易等因素。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
  7.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4條 抽水機口徑之規定如下:一、口徑之大小,應以吸水口及出水口口徑表示,二者相同時,得以一個口徑表示。二、吸水口口徑,應依抽水量及抽水機吸水口之流速決定。三、吸水口之流速,以原動機之回轉數、吸水揚程等決定。
  8.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04條 各項設備之儀表控制,應通盤考慮,互相調和,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使其操作管理合理有效。
  9.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4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10.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一、發生原因。二、事件發生經過。三、損…
  11.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4條 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
  13.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4條 審查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初審。二、各執行計畫之審查。三、各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檢討、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之審查。四、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五、民眾參與策略諮詢。六、其他本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
  14.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4條 為利計畫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專案小組配合本小組執行相關計畫。
  15. 行政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行政規費經繳納後,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六條或規費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不得申請退費。
  16.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4條 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
  17. 行政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4條 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範圍內,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屬高密度發展地區,無法僅以傳統之拓寬水道、疏浚水道及加高堤防等水道治理方式改善洪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實施逕流分擔,以降低災害,提升防護能力:一、因氣候變遷極…
  18. 行政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19. 行政溫泉標準 第2條 …HCO3-)二百五十(mg/L)以上。(二)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三)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otherhalide)二百五十(mg/L)以上。三、特殊成分:(一)游…
  20. 行政溫泉標準 第4條 本標準之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第二條泉溫及泉質規定者。
  21. 行政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二、技術研發:(一)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二)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
  22.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構職位之歸級列等,除副總經理由本部核定外,其餘職位由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但新設立之事業機構,初次辦理職位歸級者,應報本部核定。
  2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4條 各機構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照各機構規定完成派(僱)用程序,離職時應辦妥離職手續。未完成派(僱)用程序者,視為未派(僱)用。
  2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4條 各機構應參照下列項目訂定升等規定:一、遴選範圍。二、資格條款。三、升遷系統。四、人員專才。
  2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4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得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27. 行政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電業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為該電業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二、為該電業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電業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我國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三、本人及其配偶…
  28. 行政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4條 申請人資格及要件如下:一、申請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二、申請補助之示範計畫應符合以下要件:(一)總裝置容量在二十瓩以上未達五十瓩,且屬新出廠之機組,示範計畫所列之機型不得少於三種。(二)示範機組或示範系統均已依本條例…
  29. 行政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6條 …示範機組配置與環境景觀說明、設置容量配置說明及運轉維護規劃。4.計畫執行及管理方法:工程與設置程序進行現況及管控方法。5.設置費用與每瓩設置成本之估算書及預算使用說明。6.示範及推廣效益:相關推廣活動規劃、未來展示宣導方…
  30. 行政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