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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1條 …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第一項之資訊至少五年。第一項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於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達一定金額之臨時性交易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第二項之申報、更新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前項一定…
  2.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6條 …第四項後段裁處罰鍰,於處分書送達後,為防止受處分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免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3.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8條 …十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
  4.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9條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0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
  6.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3條 …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7.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5條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對於外國政府、機…
  8.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6條 …他追討犯罪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前二項沒收財產之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9.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2條 …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人員。
  10. 行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0條 …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11. 行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5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12. 行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9條 …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13. 行政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條 …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其第五款所定之期間,在修正前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未屆滿者,以…
  14. 行政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1條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
  15. 行政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2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16. 行政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3條 …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17. 行政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6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視為法人,其代表人應依民法總則第四十七條或第六十條之規定作成書狀,自民法總則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主管機關審核。前項書狀所記載之事項,若主管機關認其有違背法令或為…
  18. 行政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8條 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後速行編造。
  19. 行政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9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不適用之。
  20.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5條 …個月內,以其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並報內政部及法務部備查。前項財產,非經理事會決議與內政部及法務部許可,對其不動產不得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對其現金不得寄託或貸與任何自然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21.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5條 …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解任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之修改,應依民法社團章程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
  22.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6條 …、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備完善之會計帳冊者。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者。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六、停止業務活動繼續二年以上者。七、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23.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7條 仲裁機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章程之規定或會員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前項賸餘財產之歸屬,如章程未規定或會員大會未能決議時,應歸屬其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24.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25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除於聲請時領用有關書表資料,應繳納工本費新台幣六百元,應按其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逐級累加繳納仲裁費:一、新台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新台幣三千元。二、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至新台幣六十萬元者,…
  25.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26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應繳納仲裁費新台幣九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仲裁費分別計算。
  26.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50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按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繳納調解費:一、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者,繳費三千元。二、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
  27.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51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三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調解費分別計算。
  28. 行政民法 第10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29. 行政民法 第15-2條 …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
  30. 行政民法 第32條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