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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2條 …。礦場安全管理員應隨時測定坑內出水量,檢查先進鑽孔情形及地質條件,並定期檢查水質變化,將其結果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6條 …全,經主管機關命令全部或局部停止工作之礦場,其保坑作業範圍及條件由主管機關視礦場實況定之。
  3.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油槽內外部之檢查能力。二、具有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人員辦公室作息之空間,總面積應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三、置備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
  4.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5條 …者輸出石油。前項所定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之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5.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7條 …執照後,始得營業。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用地及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經營許可執照核發、換發及其他經營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其他經營管理事…
  6.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8條 …,得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前項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9條 …、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1條 …、配售、價格限制、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前項措施之實施條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9.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3條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設置申請程序、用地、條件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儲油設備,業者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
  10. 行政地質法 第14條 …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4條 …書所定基地與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重疊者,應確保地質條件對基地開發無相互影響。四、技師之簽證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12.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8條 …築物配置與地質遺跡之相互關係。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劃定條件及代表意義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措施。
  13.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14.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之支出項目有關之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
  15.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且申請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二、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研發成果。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本部…
  16.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0條 …移轉程序。四、評估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五、其他相關事宜。
  17.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5條 …項。(三)加油(氣)站、漁船加油站及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用地條件法規之研擬事項。(四)加油(氣)站、漁船加油站及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漁船加油站用地條件法規之解釋事項。(五)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設置之督…
  18.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之加油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補助:一、申請加油站設(購)置費用補助,申請補助之加油站與最近既存加油站間之單程行車距離十公里以上。二、申請加油站擴增、汰換、維護、用人成本、運輸費用補助,以申請…
  19.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條 …機關出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20.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條 前條公布之出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出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申請承購資格及條件。五、申請承購程序。六、售價。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21.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6條 …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購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22.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23.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1條 前條標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標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標售資格及條件。五、標售程序。六、價金底價。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24.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購人之標售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應抽籤…
  25.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5條 …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26.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6條 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五、申請承租程序。六、租金。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27.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8條 …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租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28.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標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29.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6條 前條標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標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標租資格及條件。五、標租程序。六、租金底價。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30.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租人之標租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應抽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