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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 200 頁-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3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或…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6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7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8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9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一、信託業申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函影本。二、…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0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2條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3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期貨經理事業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且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影本。二、載明改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登錄作業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設置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
-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證券交易輔助人)為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申請為證券交易輔助人,以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期貨商為限。期貨商兼營證券經紀業務,不得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證券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
-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者,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所禁止之行為。非業務人員之其他受僱人除不得違反前二項規定外,亦不得執行業務人員…
- 行政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3條 …金融業會計或內部稽核業務經驗合計三年以上,或於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審計相關職務合計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或取得專科以上學校同等學力證明。(…
-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1.我國政府機關。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3.外國政府機關。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
-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三、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四、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五、交易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向受理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得申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受理銀行辦…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過前項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為限;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為限。第一項金融投資之額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但不包括私募股票。三、上市、上櫃認售權證。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從事金融投資,而須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者,應依契約所載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之幣別存入之。其存入新臺幣信託專戶或新臺幣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涉及個人每日結售金額達等值五十萬…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7條 …後段所定資金於期限屆滿後得分年取回三分之一,並計算個人或營利事業於期限屆滿後得分年取回之金額。如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終止,應存入原外匯存款專戶達規定年限後,依規定取回資金。個人從事金融投資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時,信託…
-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指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在證券商之營業處所買賣或在櫃檯買賣事業設立之平台進行交易之行為。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事業,指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為前項買賣或交易,並規範該等商品櫃檯買賣事項之事業。
-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櫃檯買賣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櫃檯買賣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提供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二、提供其他金融商品之櫃檯買賣。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櫃檯買賣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