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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受益憑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五、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六、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條 …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應由同業公會洽商信託業商業同業…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6-1條 …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法規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取得之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前項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8條 …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之。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1條 …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3條 …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4條 …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9條 …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依證券投…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八、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九、受益憑證轉讓對象設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發行受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其簽證…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5條 …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三、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四、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契約。六、受益人會…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3條 …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數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但其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一…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決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分散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9條 …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但主管機關對績效報酬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運用客戶之委託投…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1條 …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但依本法得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在此限。委託投資資產涉及閒置資金者,其運用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範本,由同…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2條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5-1條 …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21.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投資人投資基金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及至少考量第__頁開始載示之風險因素、第__頁買回開…
  22.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貨信託事業向不特定人募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三、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四、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
  23.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1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五、風險因素。六、收益分配。七、申購受益憑證。八、買回受益憑證。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
  24.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買回開始日。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十五、買回費用。十六、買回價格。十七、經理費,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經理費率及收取方式應以明顯字體列示。十八、保管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
  25.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4條 …、範圍,包括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從事期貨交易之預計最大槓桿倍數。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同時…
  26.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0條 …之資訊內容。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
  27.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下列資料:(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二)(二)所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附表三)(三)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
  28.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2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名稱及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二、期貨信託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三、受益憑證之發行。四、受…
  29.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底,期貨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十五)(二)列示最近二年度期貨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期貨…
  30.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6條 …事業組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營運概況、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情形及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四、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五、特別記載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