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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0條 …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
  2.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1條 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3.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0條 …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4.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3條 …,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
  5.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4條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檢討,應依據社會福利設施之主管機關推計社會福利需求人口及整體配置計畫需求面積,檢討規劃之。有增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
  6.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6條 公用事業機構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7.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8條 滯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應依據災害潛勢資料、出流管制、逕流分擔、河川區域、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興建計畫,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8.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9條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9.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0條 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
  10.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1條 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11.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5條 …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12.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7條 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由辦理機關分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
  13.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前項審查許可條件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
  14.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6條 …,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
  15.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4條 …機關(構)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後,繕造送出基地圖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周知及將公告之日期、地點登載當地報紙,並登載於…
  16. 行政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2條 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
  17. 行政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4條 …細構造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但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得免附。
  18.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8條 …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19.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9條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於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五、農舍之…
  20.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1條 …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於農舍用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21.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6條 …流、建檔及分發事項。(五)其他有關編譯出版業務事項。四、教材設施組(一)教材設施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二)講義、參考資料之印製、保管及分發事項。(三)教學輔助器材之蒐集、購置、管理及維護事項。(四)其他有關教材設施業務…
  22. 行政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1條 …、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價格或租金估定之。如為優先出租住宅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區房地價格、租金及其他管理維護必要之費用。
  23.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8條 …方案,包括下列措施之一:一、降低開發強度。二、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三、變更工程技術。四、變更分期分區開發時程。五、變更施工時間。六、變更營運管理方式。七、加強對重要濕地水資源之水質、水量及其他項目之衝擊管理。八、…
  24.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9條 …查許可:(一)降低開發強度、產能或規模。(二)局部調整基地內設施位置。(三)提昇自行評估之衝擊減輕措施之效能。(四)變更補償成果監測計畫。(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重要濕地生態維護。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濕地影響…
  25.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3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項目規定如下:一、公園、兒童遊樂場。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三、道路、停車場、廣場。四、公墓、殯儀館。五、市場。六、車站。七、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26.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4條 前條獎勵之項目,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者,投資人得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27.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5條 獎勵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投資及獎勵條件,由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28.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6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由縣(市)政府公告者,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圖說,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由鄉(鎮、市)公所公告者,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鎮、市)公所核轉縣政府核准: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9.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7條 投資人已取得第三條各款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或使用之權利者,得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圖說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獎勵辦理,免再辦理公告。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核轉縣政府核准。
  30.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8條 同一公共設施於申請期限內有二人以上申請投資者,以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優先;均未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應評估其事業計畫、資本額、土地取得及投資條件後,決定其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