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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6條 …行。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0條 …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
  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1條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
  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3條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
  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4條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抗告法院之裁定,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
  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6條 …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
  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8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三、當…
  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9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0條 …將判決書送達之。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要時,亦得依民事訴訟法…
  1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1條 …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受移送之法院於移送裁定確定時…
  1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4條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
  1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5條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
  1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1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7條 …規定外,應依事件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者,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有前項…
  1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9條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1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2條 …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
  1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4條 …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1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7條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
  1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7條 …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使當事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
  2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8條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
  2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2條 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2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3條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2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9條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2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6條 …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2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六、洽請閱覽卷宗…
  2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
  2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民、刑事各庭之裁判書原本,應於製作正本後,送陳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2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事項。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七、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八、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九、不屬其…
  2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指導繳納訴訟費。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
  30.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9條 …監理人前,除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外,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