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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 111 頁-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7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7-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部分工時工作,其時薪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公告之數額。雇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受下…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8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擔任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9條 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二、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9-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第三十八條之部分工時工作,其時薪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公告之數額。雇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運動教練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國家運動教練證。二、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三、具有各該國際…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運動員之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持有證明文件。二、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三、具有…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5條 聘僱前二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學校。二、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三、公益體育團體。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五、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6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藝術及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但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7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二、觀光旅館。三、觀光遊樂業者。四、演藝活動業者。五、文教財團法人。六、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七、出版事業者。八、電影事業者。九、無線、有…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其資格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從事漁船船長、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一、家庭幫傭工作: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二、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二、曾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三、曾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者。四…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8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七款之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9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三、領有目的事…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1條 外國人受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且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二、幹部船員出海最低員額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應配置員額人數,至少一…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第一款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其家庭成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附表一累計點數達四點:一、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前項第一款未滿…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家庭幫傭工作,其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4條 …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三、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6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總人數如下:一、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二、前條第二款之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三、前條第二款之醫院,以其依法登…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7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計:(一)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家庭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二)年…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且依附表四計算之累計點數滿六十點者,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該外國人在我國…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2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一、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安排被看護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重新依規定辦理專業評估,或重新檢具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雇主未依中…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