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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 79 頁-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視其溫濕條件狀況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一、附圖甲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及食鹽。二、附圖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食鹽、維生素乙及維生素丙。三、附圖…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之通風,依作業面人數、有害氣體、礦道掘進深度、溫濕條件等妥為設計,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充分沖淡或排除有害氣體之必要通風量及通風速度。二、通風速度不得超過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但直井及專用坑道得增至六百…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5條 雇主對坑內照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應勞工使用合格有效之帽用安全燈,其照明在照度計貼近帽燈測定時,不得低於二千米燭光。但坑內如無火災爆炸危險之虞時,得以其他相同照明性質之燈具代替。二、捲揚機室、排水機室、扇風機室等設…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之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百萬分之五十時,應立即使作業勞工退避至安全處所,並予標示。但戴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雇主對於坑內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十九以上,如低於百分之十九時,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但戴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雇主應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設置更衣櫃、盥洗設備及浴室。浴室內並應經常供應充足溫水及肥皂等清潔用品。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0條 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依下列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明顯標示之。二、男女廁所之便坑數:(一)同時於坑內作業勞工人數每一百人以內,應設置一個以上。(二)同時於坑外作業勞工人數每二十五人以內,應…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雇主在發爆產生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坑內作業時,應置備不滲透性工作鞋,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雇主:指…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6條 …作業基準之訂定。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9條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0條 …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三、…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8-1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50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51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一、獲准居留之難…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52條 …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