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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9條 …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於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前項專用封套,檢察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國家機密案卷…
  2.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6條 …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所登記之法院:一、違反法令、章程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二、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三、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備完善之會計帳冊者。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者。…
  3. 行政民法 第32條 …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4. 行政民法 第34條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5. 行政民法 第47條 …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五、社員之出資。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6. 行政民法 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7. 行政民法 第100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8. 行政民法 第101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9. 行政民法 第246條 …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10. 行政民法 第335條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11. 行政民法 第384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12. 行政民法 第426-2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
  13. 行政民法 第460-1條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14. 行政民法 第523條 …為允與報酬。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相同。
  15. 行政民法 第568條 …,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16. 行政民法 第824條 …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7. 行政民法 第919條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
  18. 行政民法 第1076-1條 …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19. 行政民法 第1169條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20. 行政民法 第1200條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1.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93條 …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22.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27條 …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
  23. 行政信託法 第77條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
  24.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38-2條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25.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1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之最長保密期限,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
  26.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2條 …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三十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認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之,不適用前…
  27.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3條 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28.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8條 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其原件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前項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之。
  29.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7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30.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8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