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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 111 頁-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9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者。二、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者。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一、陸運事業:(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二)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1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五款規定之觀光事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旅行業經理人工作,應分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執業證照、領隊執業證照或旅行業經理人結…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持有民用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雇主聘僱國內外缺乏所需航空器機型之駕駛員時,得聘僱未取…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5條 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七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二點五倍。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6條 聘僱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8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二、所聘僱之外國人執行航空器之作業與訓練,限於未曾引進之機型。但曾引進之機型而無該機型之本國籍教師駕駛員或執行已具該機型執…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9條 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任務,第一年許可全由外籍駕駛員擔任;第二年起雙座駕駛員機種至少一人,應由本國籍駕駛員擔任。二、單座駕駛員機種,自第二年起該機種飛…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證工作,應持有有效檢定證明及具備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領域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證券、期貨事業:(一)有價證券與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及財務、業務之稽核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二)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之稽核或引進…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3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移民業務機構從事移民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二、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前項之移民業務二年以…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中華民國律師。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5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中華民國律師。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5-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中華民國專利師。二、中華民國律師。三、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6條 外國人受聘僱執行技師業務,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下列證明之一: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之證明。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6-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應取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並為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社會工作師法定執…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7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醫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8條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機構。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9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其內容應為:一、人才訓練。二、技術研究發展。三、污染防治機具安裝、操作、維修工作。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0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二、廢水代處理業者。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四、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事業。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出版事業:新聞紙、雜誌、圖書之經營管理、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有聲出版之經營管理、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技術之工作。二、電影業:電影片製作、編導、藝術、促銷…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研究工作,其雇主應為專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3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獸醫師之執業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從事獸醫師工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證書。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4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業工作,其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調度、督導、營運、指揮、研究、研發、開發、分析、設計、規劃、測試、檢驗、稽核、培訓、策展、品質管控、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或技術研發引進等。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批發業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等。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6條 …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第三十四條或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本國公司:(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