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6 / 200 頁
  1.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0條 …有之證券。三、放款或提供擔保。四、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外之法人或個人代為保管證券。
  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被收購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為無實體發行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以公開收購申報日為基準日之受益人名冊。公開收購人如屬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獨立專業投資人,不適用前項…
  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券商或保管銀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受益證券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4條 …無實體發行或私募證券改為實體印製者,簽證銀行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之終止登錄證明文件辦理簽證。簽證銀行如有合併、收購或受讓簽證業務等情事者,其簽證業務應由存續公司或承受其簽證業務之公司概括承受。
  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6條 …、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公司合併換發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零點三,報酬一次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辦前條第一項簽證之報酬,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3條 …算。但其指定之代表人自己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記名股票,得併入前條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
  7.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信用評等事業,指依獨立、客觀、公正之精神,對於評等標的之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進行評等之事業。本規則所稱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指成立滿五年,曾擔任跨國債券發行之信用評等業務經驗五次以上,且被評等標的之實際發行總金額…
  8.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信用評等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設置分支機構者,亦同。信用評等事業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者,須經本會核准,並應於設置完成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一…
  9.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信用評等事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信用評等事業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萬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
  10.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用評等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由本會依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解任之,並由本會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
  11.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信用評等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一、從事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之評等。二、提供與評等相關之諮詢服務。三、進行與評等業務相關之出版事宜。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12.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信用評等事業評等之標的,其範圍如下:一、公司、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期貨相關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二、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13.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依第四條規定設立信用評等事業,發起人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與出資金額及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文件。四、發起人會議…
  14.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依第四條規定設立之信用評等事業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書件,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影本。二、公司業務章則。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15.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0-1條 設立信用評等事業或核發營業執照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第六條規定情事。二、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三、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四…
  16.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信用評等事業,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公司業務章則,並報本會備查。前項公司業務章則應記載事項之重點規範內容,由本會另定之。信用評等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
  17.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信用評等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停業或復業。四、解散。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18.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信用評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十日內向本會申報:一、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二、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異動。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異動。四、變更主要營業處所。五、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
  19.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信用評等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辦理。信用評等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並應申報下列事項…
  20.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信用評等事業應於其公司網站公告下列事項: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營業報告書。二、信用評等程序、方法及關鍵性假設,發生變動時應併同公布其變動原因、差異內容及影響現有評等之情形。三、於辦理初始評等、續後評等、調整評…
  21.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信用評等事業內部單位之組設、員額編制及職稱等事項,應訂定組織規程,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信用評等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年度內部稽核計畫,除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辦理外,尚應包括下列項目:一、…
  22.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經理人,除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一年以上,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講師以上職務或具評等相關工作經驗…
  23.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兼職或擔任名譽職位。但該等機構因投資關係,報經本會核准者,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信用…
  24.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信用評等事業,或兼為其他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依第九條規定投資設立信用評等事業而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信用評等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該等人員應為專任,非經申報本會,不得執行業務。前項之業務人員,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第一項之人員於該信用評等事業離職…
  26.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信用評等事業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任何保證人、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二、為信用評等事業之關係企業或與其有投資或分享利益關係之企業從事信用評等服務。三、為信用評等事業已提供諮詢服務之企業或金融商品從事信用評等…
  27.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評等委員會成員、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評等程序:一、本人現為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之聘僱,擔任經常性工作,支領固定薪給。二、本人或配偶任職之機…
  28.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評等委員會成員、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買賣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之交易活動。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發布…
  29.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信用評等事業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本法及其他有關之法律規定論處。
  30.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信用評等事業從事信用評等業務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前項應保存之評等業務相關資料應包含下列書件:一、評等程序及方法及其變動情形。二、評等分析與報告。三、參與評等決策人員名冊。四、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