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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5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2.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6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3.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7條 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4.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8條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5.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9條 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項目,按期提列折耗額。
  6.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54條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7.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8.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74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第4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股份交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對第二條所定公司編製之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進行查核資本額是否確實。會計師應於查核前項文件後檢送查核報告書。
  10.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現金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繳納之日期及金額、送存銀行之日期及帳戶,並檢附送金單影本。無送金單者,得以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替代。有限合夥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出資者,得以專戶儲存契約書或代收…
  11.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4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應依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查核出資額是否確實。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出資額,應將依本辦法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查核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前項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
  12.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以下,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13.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4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薪資發放數額及調整,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實施。
  14. 行政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
  15.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4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16.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13-4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17.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14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18.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14-1條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實施偵查程序以…
  19.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14-2條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
  20.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14-3條 偵查中應受保密之原因消滅或偵查保密令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其偵…
  21. 行政營業秘密法 第14-4條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22.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 第4條 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協助本辦法辦理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事宜,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酌情補助其費用、給予相關優惠措施或獎勵。
  23.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企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基準如下:一、自申請日往前計算前六個月之期間,申請企業每個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額相較出現絕對衰退之情形。二、申請企業自申請…
  24.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4條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一、協助企業取得完整之貿易自由化優惠資訊。二、協助企業經營之活化或再造。三、協助企業有效利用貿易自由化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優惠措…
  25.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4條 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
  26. 行政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除依前條規定免辦輸出入許可證外,應依一般輸出入規定辦理。前項一般輸出入規定經國防部洽商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者,不適用之。
  27. 行政貿易法 第4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28. 行政貿易法 第14條 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二、貨品輸出入配額管理事項。三、其他有關貨品輸出入審查、登記事項。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前項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
  29. 行政貿易法 第24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進口人不得拒絕;檢查時檢查人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檢查者得拒絕之。
  30. 行政貿易法 第34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