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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 79 頁-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5條 雇主對於已加熱之窯爐,非在適當冷卻後不得使勞工進入其內部從事作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6條 雇主對作業上必須實施人工濕潤時,應使用清潔之水源噴霧,並避免噴霧器及其過濾裝置受細菌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污染。人工濕潤工作場所濕球溫度超過攝氏二十七度,或濕球與乾球溫度相差攝氏一.四度以下時,應立即停止人工濕潤。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8條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9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0條 雇主對坑內或儲槽內部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但坑內作業場所以自然換氣能充分供應必要之空氣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1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2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二、其換氣標準如下:┌─────────────────┬──────────┐│工作場所每一勞…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3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四、各工作場所之窗…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4條 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5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並防止鼠類、蚊蟲及其他病媒等對勞工健康之危害。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6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底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虞者,應予適當消毒。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7條 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浸透性材料塗布。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沖淋設備。二、刺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9條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0條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一、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潔,盛器須予加蓋,並應有不致於被有害物、污水污染等適當防止措施。二、不得設置共用之杯具。三、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其水…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2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四、應保持清潔…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3條 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三、評估、選定改善方…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4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5條 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時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四、調整作業時間。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六、實施健康管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6條 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6-1條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7條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 行政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4條 …勞工名冊。七、優先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之證明文件。八、雇主若為原事業單位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應另備歇業前及重新組織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東名簿。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行政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5條 …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七、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同一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八、同一勞工經原雇主或其他雇主最後一次申領本獎勵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三)創業協助及創新發展事項。(四)失業輔助事項。(五)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六)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職能基準事項。二、提升勞工福祉:(一)強化尊嚴勞動之權益保障事項。(二)增進勞工意識及建構多元保障勞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