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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 99 頁-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銀行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當銀行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相關規定…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銀行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銀行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會計政策係指銀行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二)若銀行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銀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銀行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銀行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銀行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二)銀行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及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三、透…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行同業拆放。二、央行及同業融資: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三、透過損益按…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事項如下: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一)股本:1.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含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股數)、期初與期末…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銀行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銀行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銀行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銀行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銀行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企業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銀行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銀行除依格式N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銀行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辦理,並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告:一、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二、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一致。個體財務報表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得免編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所規範之部門資訊。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銀行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一、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五~一)(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二)(…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銀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1條 銀行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2條 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銀行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1條 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函報本會,免附相關書件。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銀行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公告外,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於其網站上公布下列個體或個別財務業務資訊: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
-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6條 外國金融機構於申請合併許可時,應同時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信託業法等有關法令申請設立及營業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及取得營業執照,始得營業。外國金融機構除合併契約另有約定外,繼受本國消滅機構之業務及資產負…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拆放金融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之款項。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業融資。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包括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及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二)透過損…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外國銀行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設立分行:一、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十億美元以上,其中中、長期授信總額達一億八千…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國銀行經許可在我國設立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餘額合計數超過收受新臺幣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一者,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新臺幣二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