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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告及協商…
  2.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五、其他相關事項。
  3.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0-1條 …訂。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前項各款事項應陳報主辦機關,作為擬訂執行計畫書之依據。
  4.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二、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三、不影響國防安全。四、除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得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能配合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其他項目。
  5.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構或財產設施所得年銷售額之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但對於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位之銷售或替代原機構生產軍品或提供勞務部分,無須繳納。委託經營契約中應明定每年應收取之最低額度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民間機構於投標時提出之營運計畫…
  6.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得視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之現狀、特性及需要,決定僅就現有之機構或財產設施辦理委託經營,並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時收回。
  7.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辦機關為維持或提升國防需求產能,得於經營期間,自費投資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並納入本節所定之委託範圍。
  8.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9.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主辦機關得就現有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整建或擴建之需要,委託民間機構予以擴建、整建,並為營運;營運權於營運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無償歸還主辦機關。前項整建或擴建資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民間…
  10.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得於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分之一前,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經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核准後,改為本節之委託經營方式。前項經營方式之變更,除招標文件及委託契約有得延長契約期間約定之記載外,不得延長原契約期間。
  11.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12.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2條 民間機構依委託經營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13.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3條 主辦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規定,民間機構於委託經營期間,如有短期、輕微之經營不善或失當,得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主辦機關應依違約規定作適當之處理。
  14.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4條 委託經營契約簽訂後,主辦機關應負責監督委託經營有關事宜,並得視委託個案特性需要,依編裝表調整規定設置履約監督辦公室。
  15.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5條 …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委託經營部分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主辦機關備查。主辦機關如認為民間機構之財務報表有不實情事,得延聘會計師至委託機構或財產設施現場進行稽核。其確有不實情事者,民間機構應負擔主辦機關延聘會計師之稽核費用…
  16.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6條 …託經營係替代原機構或財產設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任務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明定第一年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各項契約條件;主辦機關無法於招標前確知者,於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預估參考值代替,但實際…
  17.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7條 主辦機關應就面臨戰爭、民間機構發生破產、清算或其他可能危及繼續經營等情事,事先擬訂應變計畫,並於充分掌握預警資訊時,視當時情況及事態急迫程度,陳報核定機關同意後,依應變計畫採取適當作為。
  18.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8條 主辦機關於辦理委託經營時,科技工業機構之非軍職員工,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職缺安置者外,由委託經營機構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自委託經營之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19.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0條 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對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加發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之給與。自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於符合勞基法所定之退休條件前,為民間機構所資遣者,得向主辦機關請領前項之加發給與。但以自移轉之…
  20.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1條 …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並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前項人員,其勞保投保年資已滿十五年,而自願於原單位繼續參加勞保者,不發給補償金。…
  21.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2條 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期滿或終止前,辦理繼續委託經營之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得標之民間機構應同意以原民間機構相當之待遇、福利,聘僱隨原委託經營機構移轉,且尚在職之人員。受託民間機構因建立衛星分包體系,影響原委託經營…
  22.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3條 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義務役之軍職人員,除經國防部同意外,應辦理調任。志願役之軍職人員,除自願調任其他軍事機關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服滿法定服現役最少年限,未達各階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不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並…
  23.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5條 …修或銷售等業務有關之衛星廠商分包體系,並定期將廠商名單送主辦機關備查。前項衛星廠商於不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規定以國內廠商為原則。主辦機關應將科技工業機構原建立之衛星合格廠商名單納入委託經營契約,提供受託之…
  24.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國防部各直屬機關。
  25.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3條 …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護修復事務活動之各級機關。
  26.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5條 …修之各種武器、裝備、系統、補給品、技術資料、書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軍品或軍民通用產品。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區分及其銷售案件核定權責如下:一、甲級:特殊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核定。二、乙級:傳統性軍品。…
  27.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9條 …家或地區與特殊外銷案件之審查、文書查證及產品推廣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協調外交部及經濟部辦理。
  28.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作業程序之擬定。二、國防科技工業甲、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查驗、協調及轉陳。三、國防科技工業乙級產品銷售獲授權案件之核定。四、國防科技工業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五、國防科技工業產…
  29.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單位)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進行之研發計畫。(二)本部所屬單位自行從事之研發計畫。(三)本部或本部所屬…
  30.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第三目、第四目研發計畫所產出之成果,屬於國防研發成果,由本部認定之。並得於補助、委託、出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