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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 200 頁-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職掌下列事項:一、關於分處人員人事規章之擬議事項。二、關於分處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辦事項。三、關於分處人員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四、關於分處及所屬單位人員俸給、待遇之擬辦事項。五、關於分處及所屬單位人員退休資遣、撫…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及協調重要業務,由分處長、副分處長、各課室主管及分處長指定之人員參加。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9條 …項簡復通知單之核發。十二、單證比對通關及異常處理。十三、檢驗人員電腦派遣及車輛統派。十四、輸銷歐盟及其他地區產品衛生證明核發。十五、配合執行邊境管制單位相關稽查。十六、其他有關報驗發證事項。十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馬祖及臺北港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計量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派充。
-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2條 …機關(構)應指派具有七年以上地質災害調查經驗之專職技師或專業人員主持調查及鑑定工作。
-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5條 …提交之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電子檔,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人員進行資料建置及簽證。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認證制度,並公開認證合格之人員名單。前項人員之訓練、認證及核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舉辦,並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理員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二)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三)申請核發、補(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因配合行政區域調整而申請換發者,免收。四、證書費:(一)核發爆炸物管理…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其他作業場所之防火及防盜措施。二、訪客及車輛出入檢查。三、人員安全教育訓練及管理。四、救護及緊急避難措施。五、災變事故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六、其他必要採取之措施。前項安全維護規定事後修正者,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火藥庫登記證,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置爆炸物管理員。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事項:一、爆炸物之運輸專車,限用四輪以上汽車。二、由隨車護送人員負責運送,與押運無關之人員不得同乘。三、隨車護送人員不得遠離爆炸物。四、駕駛人及隨車護送人員不得攜帶引火物、吸菸或喝酒。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2條 …理。前項受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之名冊、出勤紀錄、考試成績、違規情形等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5條 各類礦場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應分別取得。但已取得其中一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經主管機關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者,得擔任該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6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8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如需兼任(或兼代)其他礦場安全管理職務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9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安全訓練。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0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一、對礦場安全改進提供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有良好績效者。二、發明、編撰或編製礦場安全教材教具、改進教育訓練方式或主動推行礦場安全教育訓練有具體績效者。三、對礦場安全…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1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處一次或二次警告: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礦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較重者。二、有關礦場安全事項記載不實,影響礦場安全業務者。三、對礦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敷衍塞責者。四、對礦…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2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令礦業權者變更之: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礦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者。二、對礦場安全措施失當,引起重大災害者。三、對礦場災害之搶救、處理失當,致損害生命、財產者。四、對礦場安全…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3條 受前條處分未滿一年者,不得擔任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4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獎懲,應由礦業權者或礦場安全監督員擬具獎懲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3條 …申請移交接管時,並應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原已設置之管理機構及人員一併移轉,且承諾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至少續聘一年。第一項使用人,指產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者,指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或…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4條 …。二、管理機構之辦公設備、物品及相關檔卷文件。三、管理機構之人員。四、管理機構承辦之各項業務。五、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六、其他經協商之事項。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7條 …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概括承受接管前之權利義務。二、管理機構人員之權利與義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概括承受及處理。三、管理機構之業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四、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由直轄市、縣(市)主…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小組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指派所屬機關(構)、協調其他機關(構)人員或遴聘專家、學者、會計師之方式組成。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接管營運小組法定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接管…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3條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航政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2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意事項,負責技術指導及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監督。公民營事業發現危險物品裝卸未經同意,或裝卸進行中發現危險物品與清單或電腦連線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3條 …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公民營事業或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作業。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之車輛及人員,應接受港務警察單位、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檢查,並得視當時實際情形禁…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9條 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通行證;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並應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前項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中央主管…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6條 …行事項。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將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報請航政主管機關核定船舶入出港、停泊或停航事項。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危險物品裝卸未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或第五十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