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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 200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2條 …位置。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者,在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項之高度得不受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3條 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3條 …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1條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3條 …不得使用燃氣設備。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4條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一千一百五十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6條 …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8條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屋頂上或中間設備層之機械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固定於建築物主要結構上,其支承系統除須有避震設施外,並須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二、主要部分構材應為不燃材料製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9條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1條 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2條 六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光源俯角十五度以上,三百六十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7條 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8條 高層建築物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依下列規定: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上兩層及其下一層鳴動。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上一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9條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一、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3條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6條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0條 …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2條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9條 倉庫或儲藏空間設於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應設置專用載貨昇降機。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0條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8條 …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9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5條 …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如左: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9條 …外殼之平均透光開口比率。十、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0條 …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二、建築物設置雨水…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6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8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應符合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建築師法 第4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3條 …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