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3 / 90 頁-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6條 …。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6-1條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 …面報告具名。第一項之書面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證據:一、當事人明示同意。二、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三、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囑託醫院、學校…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1-1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前項意見,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4條 …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1條 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5條 …以理由。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7條 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1-2條 …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1條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5條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4-1條 …,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1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1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2條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 …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審判之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98條 …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4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0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2條 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3條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0條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5條 …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原審法院應將卷宗及證物逕送交第三審法院。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6條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2條 …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03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5條 …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