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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8條 …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2.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9條 …者。六、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七、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執行交易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3.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 …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六條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
  4.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4條 保證金之繳存,得以現金或中央政府發行之無實體公債為之。
  5.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條 …業及金融相關周邊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十年以上者。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合計十年以上者。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十年以上者。五、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人十年以上並有…
  6.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4條 …機構或金融爭議處理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十年以上。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合計十年以上。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十年以上。五、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人十年以上並有金融…
  7.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6條 …之屬性及專業性,以書面載明指定日期,通知受指定之法人,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
  8.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規定取得所為支付之許可者,不在此限。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參與者無法提出…
  9.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申請人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10.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交易有關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五、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執行交易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11.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2條 …發展。六、強化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及技術應用之資訊安全。七、整合政府、產業、學研機構之資源,鼓勵投入金融科技人才培育。八、辦理國際金融科技交流活動。九、推廣金融科技知識普及。十、其他有關金融科技發展事項。
  12.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5條 …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並協調由相關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之辦公空間或租金減免,以利金融科技創新者創新研發。
  13.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座談會,邀集政府相關部會代表與金融科技創新者參與,就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事項提供建議或諮詢。
  14.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15條 …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主管機關得協調具備承辦政府有關金融科技創新者協助、輔導與諮詢專案經驗之專業法人或團體作為執行機構,辦理園區之設置、營運管理、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前條之事項。
  15.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8條 …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表與政府相關部會代表,研議、協調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之事項。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機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該年度推動金…
  16.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3條 政府應推廣海洋相關知識、便利資訊,確保海洋之豐富、活力,創造高附加價值海洋產業環境,並應透過追求友善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合理有效利用與國際交流合作,以保障、維護國家、世代人民及各族群之海洋權益。
  17.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4條 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
  18.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5條 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
  19.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6條 國民、企業與民間團體應協助政府推展國家海洋政策、各項相關施政計畫及措施。
  20.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7條 …海洋權益、國家安全、海域治安、海事安全,並因應重大緊急情勢,政府應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以符合國家生存、安全及發展所需。
  21.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8條 政府應整合、善用國內資源,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由源頭減污,強化污染防治能量,有效因應氣候變遷,審慎推動國土規劃,加強海洋災害防護,加速推動海洋復育工作,積極推動區域及國際合作,以保護海洋環境。
  22.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9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海洋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促成海洋經濟之發展。
  23.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0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政府應規劃發揮海洋空間特色,營造友善海洋設施,發展海洋運動、觀光及休憩活動,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
  24.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1條 政府應將海洋重要知識內涵,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立各級學校間及其與區域、社會之連結,以推動普及全民之海洋教育。
  25.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2條 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提升海洋科學之研究、法律與政策研訂、文化專業能力,進行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並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
  26.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3條 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
  27.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4條 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海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相關海洋事務及措施。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辦理海…
  28.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5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29.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30.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7條 各級政府應確實執行海洋相關法規,對於違反者,應依法取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