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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1條 第一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二、第二種場所:(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在最高周圍溫度下連續通電,電熱器暴露於氣體或揮發氣之表面溫度不超…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2條 第一類場所內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二、於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固定配線無法提供固定式…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3條 第一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者。但依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六目規定裝設者,不在此限。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4條 第一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及通訊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其配線應符合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二、第二種場所:(一)開關、斷路器及按鈕開關、電…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5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6條 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防爆(XP)型設備及配線,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但該設備標示適用第二類場所者,不在此限。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7條 …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8條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二)MI電纜,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三)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9條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採取下列規定之一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二、水平管槽長度三米以上。三、垂直管槽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向下延伸長度一‧…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0條 第二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1條 第二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接地及搭接。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2條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突波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應裝設於適用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依其特定責務而設計。
  1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3條 第二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一)變壓器及電容器內含可燃性液體者,應僅能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變電室內:1.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之門窗或其他開口,於牆壁兩側裝設自閉式…
  1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4條 第二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二、在第二種場所,其封閉箱體應為塵密型或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
  1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5條 第二類場所之控制用變壓器及電阻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控制用變壓器、電磁線圈、阻抗線圈、電阻器,及與其組合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開關,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二、第二種場所:(一)與控制用變壓器、電…
  1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6條 第二類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全密閉管道通風型。二、在第二種場所應為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全密閉水冷卻型、全密閉風扇冷卻型或防塵燃型,於…
  1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7條 第二類場所之通風管用於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旋轉電機機器、用電設備或器具封閉箱體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風管應以厚度○‧五毫米以上金屬或相同強度之非可燃性材料製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直接引進建築物外之乾淨…
  1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8條 第二類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一)燈具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且應標明其設計之最大瓦特數。(二)燈具應有防護柵或位於安全位置,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三)懸吊式照明燈具:1.燈具應以有螺紋之厚金屬…
  1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9條 第二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二、第二種場所:(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金屬外殼包封輻射型加熱器具備塵密功能,且依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
  2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0條 第二類場所內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二、於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依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配線方法提供固定…
  2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1條 第二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二、第二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應確保插入或拔出…
  2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2條 第二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與通訊系統及計器、儀器與電驛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一)開關、斷路器、電驛、接觸器、熔線及電鈴、警笛、警報器及其他裝置之接點等會產生火花或電弧之裝置,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
  2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3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2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4條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
  2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5條 …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者,得裝設於第三類第一種場所。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者,或為不會過載…
  2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6條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PVC管、塵密型導線槽。(二)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三)MI電纜、…
  2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7條 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
  2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8條 第三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接地及搭接。
  2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9條 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應符合第五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
  3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20條 第三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應裝設於塵密型封閉箱體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