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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 200 頁-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與供貿易用之成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7條 …術發展基金或其他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對符合園區引進條件之科學事業參加投資。前項投資額對其總額之比例,依事業類別,由雙方以契約定之。但投資額以不超過該科學事業總投資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園區事業將經核准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按保稅貨品原型態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未依規定補繳稅捐者,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園區事業以保稅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園區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有關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管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管理局及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如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按次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措與財務計畫。(七)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八)支援科學事業之構想。(九)公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培育之對象應開發具創新性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及其他得發展為科學事業之產業。各管理局得依當地特色、條件及需求,就前項培育範圍中,選定該園區內之育成中心應發展培育之重點。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有關外匯業務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辦理之。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辦理貨品輸出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園區事業使用前項科學園區通關系統,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園區事業以電腦連線及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向管理局或海關申請辦理有關輸出入貨品時,其所傳輸之資料或檢送之文件及表報,內容均應確實,如有疏誤,應於規定時限內申請更正。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管理局核准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得委託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作業之報關業代為申辦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作業。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應與通關自動化相關業務單位分別訂立契約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扣繳相關各項費用。前項相關業務單位,為應園區事業之需要,應繕製各項有關單據說明,交園區事業持用。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園區事業以電子文件通關時,應依據發票、提單等有關文件申報。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園區事業貨品之輸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並將該貨品存放指定地點,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三、屬兼營貿易類貨品,園區事業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園區事業輸入之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局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輸入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者,應填妥輸入許可證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簽證。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延期。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園區事業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向管理局申請更改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向課稅區輸出或自課稅區輸入許可證,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園區與課稅區或加工出口區間輸出入之貨品及園區事業間相互交易,以外幣收付者,應透過在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園區事業未申請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報關,不適用第二章之規定,仍依其他各章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5條 …局副局長一人。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四、學者或專家二人。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七、被徵購建…
-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2條 經核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核准之公司資本額或分公司營運資金、有限合夥出資額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納投資保證金;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遷入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
-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完成投資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並退還投資保證金。管理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下列事項:一、資金實收情形:應投入足以完成計畫之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並考量其營業額、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