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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11條 都市計畫書載明公共設施用地得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其申請作多目標使用,應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准許之多目標使用項目為限。但都市計畫書同時載明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得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及兼作類別,…
  2.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12條 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3.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3條 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如附表一。
  4.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物使用執照。三、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章負責之無障礙住宅竣工查驗合格簽證表。前項第三款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如附表二。
  5.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7條 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8條 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一、申請書。二、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
  7.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9條 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依核定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應備具變更後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
  8.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第三條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其申請補助經費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一、建築基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文件。二、建築基…
  9.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核撥:一、申請書。二、補助核准函。三、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合約書。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查驗合格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10.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11.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原有住宅申請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同一補助項目以一次為限;申請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12.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原有住宅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13. 行政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係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設施,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
  14.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6條 …區域範圍總面積。三、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七、完工期限。
  15.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
  16.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0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容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計算方式如下: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
  17.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1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4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時,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之安全。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完成後,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有。二、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三、國民住宅、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四、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慈善救濟事…
  2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9條 …,不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免令其繳納差額地價,其餘土地應參加區段徵收分配。但建築物法定空地擬保留分配者,應依規定繳納差…
  2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2條 …得視人口及產業引進之情形,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前項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完成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辦理標售、標租;其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3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
  2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7條 …送法院強制執行。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強制收買時,對於土地上之設施,應限期投資人遷移,未於期限內遷移者,視同放棄。前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終止租約時,準用之。依第十五條及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收買者,其價格不得超出原出售價…
  2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3條 …市鎮就業之家庭及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優先標租、標售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前項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應具備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視各該新市鎮之…
  2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7條 …措與運用。三、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與處理。四、各項公用事業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五、都市服務設施建設之協調推動。六、住宅、商店、廠房之興建與租售。七、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八、主管機關經管財產之管理與收益。九、獎勵參…
  2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發展相配合。五、鄰近地區具有龐大之住宅需求。六、避免重要軍事設施用地或鄰近高敏感國防設施。七、避免鄰近重大污染源。八、避免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重要水庫集水區範圍內。九、避免低窪地、陡坡、易崩塌地或…
  27.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綠地、廣場、停車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整地費、施工費、材料費及管理維護費。所定土地整理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及機械設備或人口搬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費、自動拆遷…
  28.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二項繳納差額地價、第十七條第二項繳納罰鍰、第三項遷移土地上之設施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拆除回復原狀之期限,均以三十日為準。
  2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範圍、實施項目及開發年期。二、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計畫。三、人口及產業引進計畫。四、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五、公共設施經營管理計畫。六、財務計畫。七、實施進度管制計畫。八、其他應表明之事項。
  3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指住宅、商業及工業以外之行政、文化、教育、遊憩、醫療保健、交通、環境保護或公用服務等都市生活所必須之服務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