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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47條 匯流排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易遭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處。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三、電動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四、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五、室外或潮濕場所。但其構造適合室外且防水者,不在此限。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56條 燈用軌道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四、存放電池場所。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六、隱蔽處所。七、穿過牆壁。八、距離地面高度一‧五米以下…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3條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一、危險場所。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三、潮濕場所。四、醫療照護場所。五、聚集場所。六、劇院、電…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4條 前條所稱危險場所為存在下列危險物質之場所: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場所,或0區、1區、2區之場所。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5條 從事危險場所設計、裝設、監造、檢查、維修或操作用電設備或器具之相關人員或機構應依據該場所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之危險區域劃分書圖或文件執行業務。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6條 本章有關危險場所之用詞定義規定如下:一、易燃性液體:指閃火點低於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且在攝氏三十七‧八度時其雷氏揮發氣壓力(Reidvaporpressure)為二百七十六千帕斯卡(四十磅力每平方英寸)絕對壓…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7條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存在易燃性或可燃性混合氣之濃度或含量加以劃分。二、僅使用或處理自燃性(pyro…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8條 危險場所依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不同,分「類」如下:一、第一類場所: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其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種」如下:(一)第…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9條 第一類場所及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一、第一類場所之危險物質:(一)A群:乙炔(acetylene)。(二)B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為○‧四五毫米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為○‧四以下。(三)C群:…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0條 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之電氣及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防爆(XP):得用於第一類場所。二、防塵燃:得用於第二類場所。三、塵密:得用於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四、吹驅及正壓:得…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1條 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備或器具選用應確認其適用之「類」與「種」,及現場可能會存在之特定危險物質所具之爆炸性、可燃性或引燃性,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第一類場所之設備或器…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2條 於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1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3條 …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適用於0區、1區或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
  1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4條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二)符合下列規定之PVC管:1.埋設於地下,並以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混凝土包覆,且自管頂至地面之埋設深度為六百毫米以上。2.地…
  1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5條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導線管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防爆(XP)型封閉箱體:(一)導線管進入下列規定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者,應加以密封:1.箱體內裝有開關、斷路器、熔線、電驛、電阻器等設備或器具,於正常運轉下會產…
  1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6條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導線管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防爆(XP)型封閉箱體:(一)導線管進入防爆(XP)型封閉箱體者,應依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及第三款規定加以密封。(二)導線管密封裝置與封閉箱體間之全部管段或短管,應…
  1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7條 第一類場所之密封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或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密封裝置得免為防爆(XP)型者,得免適用本條規定。一、封閉箱體內有連接點或用電設備者,應有完整密封裝置,或採用適用於該箱體裝設場所之…
  1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8條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電纜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終端:(一)電纜所有終端應依前條規定加以密封。(二)若採用有氣密性連續螺旋狀金屬被覆,及合適高分子材料製成全長外皮之金屬被覆電纜,應採用適用之配件加以密封,並於移除電…
  1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9條 第一類場所之凝結液排放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控制設備封閉箱體內或管槽系統任一處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採用可行方法防止聚積或定期排放。二、電動機或發電機內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裝設適用之接頭及導…
  2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0條 …浦或流量、壓力、溫度或分析測量儀器等連接製程之設備,在第一類場所內應裝設製程密封裝置,防止製程流體從圍阻體滲入外部電力系統。連接製程之用電設備如已裝有壓縮密封墊、隔膜密封閥或密封接管等單一製程密封裝置,防止易燃性或可燃性…
  2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1條 在第一類場所內,如可能有揮發氣凝結液或液體聚積或浸入觸及導線絕緣層者,該絕緣層應為適用於此環境者,或以適用之被覆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保護。
  2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2條 第一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
  2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3條 第一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二章第五節及下列規定接地及搭接:一、搭接:(一)搭接應採用有適當配件之搭接導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以制止螺絲圈套管及雙制止螺絲圈式之接觸作搭接。(二)第一類場所與用戶受電裝置接地點間…
  2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4條 第一類場所之突波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避雷器、突波保護器及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依特定責務而設計。二、第二種場所: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應為不發…
  2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5條 第一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一)內含可燃性液體之變壓器及電容器,應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變電室內:1.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之間無裝設門窗或其他開口。2.有良好充足之…
  2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6條 第一類場所之計器、儀器及電驛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電度表、變比器、電阻器、整流器、熱離子管等計器、儀器及電驛,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內,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內。二、第二種場所:(一)…
  2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7條 第一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且該箱體及其內部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完整組合。二、第二種場所:(一)正常運轉下用於…
  2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8條 第一類場所之變壓器、阻抗線圈及電阻器若作為電動機、發電機及用電器具之控制設備或組合成控制設備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變壓器、阻抗線圈及電阻器,及與其組合之開關,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
  2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9條 第一類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一)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應為下列規定之一:1.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機器。2.全密閉型機器,有乾淨空氣來源提供正壓通風,及排放至非…
  3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0條 第一類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種場所:(一)燈具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完整組合,且應標明其設計之最大瓦特數。作為可攜式使用者,燈具應為適用於該用途之完整組合。(二)燈具應有防護柵或位於安全位置,以免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