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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 200 頁-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協助、輔導或補助事項之受理、審查、查核、經費撥付與追回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 行政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利用,指以出租、授權或其他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環境監測類別應視污染潛勢,納入土壤、地下水、地面水、底泥及海洋,其監測項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除底泥品質至少每年檢測一次外,其餘類別至少每季檢測一次:一、土壤: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補助者如為公司,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三、最近三年未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補助款以下列方式,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一、第一期於簽約完成,並由受補助者開立憑證後撥付;必要時,得要求檢附金融機構認可之財務證明或保證書。二、第二期後之撥付,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4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提供下列產業創新活動之補助: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二、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三、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四、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五、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六、充裕產…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24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受委託之各輔導單位所執行輔導工作之成效進行評估及考核,作為審查輔導單位計畫之重要依據。
-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創意發想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
-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4條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
-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24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部、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受託單位辦理鑑定業務取得之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或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單位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民間能力鑑定採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國內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專業技術學會或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二、申請單位之專業背景與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三、申請採認項目與本部或所屬機關業管產業具…
- 行政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4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為防止違規用電,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之。前項檢查人員,應攜帶檢查憑證,其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送請當地警察機關備…
- 行政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4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行政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第4條 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供電方式如下:一、一百一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供電。二、一百一十伏特及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三線式供電。三、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及三相三線式供電。四、二百二十伏特及三…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投資者,其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以下列為限: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二、購置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前項第三款之支出,不得超過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支出…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4條 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自投資基準日起算達四年者,應依規定格式於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一、足資證明資金已投入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達四年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二、…
- 行政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4條 新設、遷移或變更線路時,對原有電信線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應在下列規定範圍內為原則:一、電纜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在一毫伏特以下。二、明線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在二.五毫伏特以下。三、常態感應縱電壓在十五伏特以下。四、常態…
-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4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規定:┌──────────────┬───────────────┐│電業線路電壓│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 行政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4條 公用售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 行政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4條 檢舉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但已聲明放棄者,不在此限。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給予獎狀、獎牌、獎品或獎金。二人以上聯名檢舉,或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應個別給予獎勵。依…
-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4條 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及整體營運需要,於醫療服務園區內規劃產業用地(二),並提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一、住宿及餐飲業。二、金融及保險業。三、批發及零售業。四、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五、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六、郵政…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4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一、持有臺灣地區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4條 國外投資,其出資之種類如下︰一、現金。二、機器設備或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五、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六、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七、…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4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在開業二十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投資之華僑共同投資,合計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