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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 79 頁-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6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等使接合部密接。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7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三…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8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9條 雇主對於處理危險物之乾燥室,應為平房。但設置乾燥室建築物之樓層正上方無樓層或為耐火建築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0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乾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使用於加熱、乾燥有機過氧化物。二、乾燥設備之外面,應以不燃性材料構築。三、乾燥設備之內面及內部之棚、櫃等,應以不燃性材料構築。四、乾燥設備內部應為易於清掃之構造;連接於乾燥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1條 雇主對於乾燥室之操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乾燥中適時檢查乾燥室內外及附屬設備,發現有不妥之處,應立即整修。二、應注意乾燥之溫度與乾燥時間,並經常保持正常狀態。三、依熱源之種類,經常作必要檢視。四、乾燥物應放置妥當,使不…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2條 雇主對於乾燥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開始使用乾燥設備時,或變更乾燥方法或種類時,應於事先將作業方法告知有關勞工,並直接指揮作業。二、乾燥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三、乾燥設備內部之溫度、換氣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3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或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點三公斤以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4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虞之場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5條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三、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以上,且使排氣良好,並與出入…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6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7條 雇主對於產生之乙炔在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氣體內徑未滿六十公分者,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六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分者,應以二.五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8條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9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0條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1條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2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雇主對於使用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4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氣體集合裝置之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氣體種類、氣體最大儲存量、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器內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5條 雇主對於電石碴之儲存槽坑,應置於安全之場所儲存,並採取防止乙炔發生危險之安全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6條 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7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8條 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二、清除氣體容器閥、接頭、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塵埃等。三、更換容器時,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9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火藥爆破之砲孔充填、結線、點火及未爆火藥檢查處理等火藥爆破作業時,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將涷結之火藥直接接近煙火、蒸汽管或其他高熱物體等危險方法融解火藥。二、充填火藥或炸藥時,不得使用明火並禁止吸…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0條 雇主對於從事火藥爆破作業,應指派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擔任。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1條 雇主對於使用導火索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三、一人之點火數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2條 雇主對於使用電氣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三、指定發爆者。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3條 雇主對於爆破作業,如勞工無法退避至安全之距離時,應設置堅固有效防護之避難所,以防止正面及上方飛石產生之危害。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4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5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