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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 83 頁-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二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園管局廢止其投資案,已繳租金不予退還,土地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以其業務實際需要者為限,在租用期間內有部分或全部不需用時,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退租,不得轉租或轉借。但建築物之轉租或轉借,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已繳之租金及公共設施…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3條 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指供生產、營運、服務或相關使用之建築物。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4條 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5條 承租或承購建築物,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並簽訂預約書,繳存預約金。前項預約金應按預訂承租面積六個月租金或出售價金百分之五繳存。申請人應於繳存預約金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案;逾期未提出者,預訂之建築物不予保留…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案核准後,經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租購建築物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按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者,該建築物不再保留,預約金不予退還。前項所定期限,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最長不得逾六…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8條 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9條 建築物之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續租之申請。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0條 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展延以二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1條 建築物之出售,得依實際作業狀況,訂定分期繳納方式及期限,一次繳清者,申請人應依繳款通知書所載期限內繳清價款;分期繳交者,申請人依各該繳款期限分期繳交;逾繳款期限未繳交價款者,均視同放棄承購,除分期繳交之已繳價款無息退還外…
-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區內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在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記載有租用面積之租用土地或建築物平面圖。五、園管局或分局核准文件影本。
-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許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五、營業或聯絡處所使用土地或建築物面積。六、總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七、汽車貨運業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之運送車輛。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事項,得免…
- 行政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相關資料。八、國內各測試場地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九、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
- 行政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7-2條 …以前提供第五條第八款之證明文件或申請變更試驗場地,排除未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之範圍,並經標準檢驗局核准變更者,不受前項限制。指定試驗室未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第五條第八款之證明文件…
-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全衛生器材商│經營工業安全衛生器材買賣業務。│││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經營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商業││││信託業商業│經營信託業及其附屬業務。│││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經營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務。│││汽…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1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2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6條 …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及生產性植物等會計項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原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
- 行政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5條 …火栓設置之間距及數量應視當地之區域性質、消防設備、人口密度、建築物、氣象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設置。但在市中心區以每隔六十公尺至一百二十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密度應使每處救火栓與其四周救火栓之消防能力範圍彼此銜接。
- 行政溫泉法 第13條 …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變更。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建築物之使用管理,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各土地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溫泉區特定需求,訂定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經劃設之溫泉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