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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 200 頁-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保險商品審查,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簽署負責之人員:一、核保人員:符合第四十三條所定核保人員資格。二、理賠人員:符合第四十四條所定理賠人員資格。三、精算人員:符合第三十二條所…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並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一、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二)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中華郵政公司簽署保險商品。第一項經金管會指定之訓練機構,其訓…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准:指中華郵政公司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申請核准,始得銷售。二、備查:指保險商品無須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申請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得逕行銷售…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其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中華郵政公司應依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或金管會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中華郵政公司停止銷售,除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情形外,並公告之:一、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二、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金管會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金管會核准。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金管會審查完竣或經金管會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金管會規定限額者,金管會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除其性質經金管會認定屬重大變更或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調高續保費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辦法之備查程序。但金管會另有規定…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中華郵政公司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五、條款、要保書、費…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商品銷售後,中華郵政公司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一、相關法令遵循。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六十五…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十八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邀出(列)席金管會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主管人員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3條 …華郵政公司一年以下不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並公告之。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遭金管會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售。二、遭金管會限制其簽署人員資格仍予簽署。三、最近…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二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三、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6條 …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六、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7條 …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副理以…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8條 …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三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襄理以…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 …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經理以…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2條 為確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營運健全,中華郵政公司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前項簽證精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三、曾參加由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簽證…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3條 …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五、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六、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5條 …每年應就下列事項依金管會指定之日期向金管會提出簽證報告: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定期檢視其尚在銷售中之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二…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6條 …告,其複核條件及頻率規定如下:一、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有未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之情形者,應每年進行複核作業。二、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之情形者,應每三年進行複核作業…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7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如逾期未能改善,應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其情節重大者,並應立即陳報…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7-1條 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業務。前項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得由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精算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研訂之。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8條 …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一、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二、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中華郵政公司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9條 …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金管會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3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者。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4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者。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5條 …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