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0 / 200 頁- 行政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第4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收費。但併同申請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其他事項變更者,不適用之。一、經主管機關核駁者。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地減少…
- 行政冷凍空調業之專任技術士訓練講習實施辦法 第4條 冷凍空調業訓練或講習課程包括下列事項:一、冷凍空調業之相關法規。二、冷凍空調設備製造之相關事項。三、冷凍空調設備施工、安裝、測試、維護或保養之相關事項。四、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冷凍空調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4條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我國個人於同一年度讓與或授權二筆以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其按…
- 行政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請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原設施標準免費遷移供電線路:一、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交通。二、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農業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益之水利運用。三、原設有供電線路與申請人之建築物或預成建築物間之…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營事業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應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契約時,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綜合考量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應定期向其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績效優異者,得納入該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
-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4條 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之工廠,於受處分之前三年內,僅生產單一產品者,其補償金額之計算,依前條所得金額,乘以公告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之比例定之。前項工廠於受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之前三年內,同時生產二種以上之產品者,其補償…
-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者,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委託作業;如依前條第三款方式委託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第一項委託開發契約,應按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三、履約保證金。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五、委託期…
-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4條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
-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之。前項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第一項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
-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4條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其名稱、營業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二、設計人之姓名、營業所在地、執業證書字號及簽章。三、築堤填海造地位置及計畫…
-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4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費基準如下:一、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有擴大造地範圍之情事,依第八條規定,就擴大造地範圍之面積收取審查費。二、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屬前款以外情形者,按次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4條 資助單位審議創新研發計畫,應有智慧財產專業之人員擔任審查委員。計畫金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高額資助者,資助單位應交由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就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之檢索內容提出評估意見,供…
-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4條 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及創新應用服務,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4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4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安全事故發生後,申請人應立即暫停實驗,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依申請書所載聯絡方式,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申請人應於前項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提交安全事故報告,報告應載明下…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人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申請人為法人時,登記日期、地址及統一編號。三、申請人若非自然人時,應提供負責人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四、聯絡人與其聯絡電話、電子信箱…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依創新實驗可能衍生之風險,建置下列管理機制:一、主要管理及執行創新實驗者之適任性。二、創新實驗重要內容與相關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三、爭議處理。四、個人資料保護。五、資訊安全維護。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4條 審查會議成員之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提出書面意見。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一、申請評價人員之登錄:申請人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五案以上,且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二、申請評價機構之登錄;申請機構近二年內,應完成…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 第4條 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由本部建置及管理,並定期更新之。其他政府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如有建置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由本部協調各該機關配合辦理各該資料庫之資訊流通。
-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4條 個人、學校、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其性質報名參加甄選活動:一、設計開發組:產品設計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之概念。二、生產製造組:生產製造之產品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擬訂規劃構想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案建議,規劃小型園區。前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案時,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小型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