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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 69 頁-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2條 可採用雙吊桿作業系統之貨物裝卸設備,以吊升重物施行整體保證荷重試驗時,其兩吊桿頂端應使位於核定之雙吊桿作業設計位置,先藉任一吊桿之起貨索將保證荷重吊升至核定之吊貨鈎距甲板之高度,再沿甲板平行移動至另一吊桿,由原係鬆弛之起…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5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定期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一、以熟鐵製供貨物裝卸用之鏈(固定於吊桿之桿端拉鏈及永久固定於滑車者除外)、環、吊鈎、接環及轉環等依左表規定之期限施行韌化處理:┌──────────────┬──────┬────…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6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一、前條規定之檢查。二、滑車插銷之拆卸檢驗。三、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部分之拆解檢查。四、貨物裝卸設備及其附屬裝置之整體,依第三章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7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臨時檢查,除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依第三章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並於試驗後詳細檢查各部分外。所有換新、修理或改裝部分之貨物裝卸零件,均應依照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驗。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9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各部分,應依左列規定標誌之:一、每一吊桿或起重機根部應以白色或其他適當顏色明顯標示各該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SWL,使用安全工作荷重時所准許之吊桿與水平最小角度或起重機之最大可及半徑及半徑及其試驗日…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20條 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請檢查時,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困難者,得免之。其整體安全工作荷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關之核定。前項整體安全工作荷重,不得超…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條 …與該船空船排水量之差異,以噸計算。二十二、空載量:指船舶在無貨物,艙櫃內無燃油、潤滑油、壓載水、淡水及鍋爐給水,且無消耗物料、乘客、船員及其行李物品時之排水量,以公噸計算。二十三、龍骨線:指在船舯穿過以下部位與龍骨斜面平…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18條 …操作之關斷閥,且閥體應設於艏尖艙內之防撞艙壁。關斷閥設置於非貨物空間以外,於任何營運狀況下均可到達之處者,航政機關得同意關斷閥設於防碰艙壁後側。關斷閥應為鋼、青銅或其他經核可之具延展性材質,不得採用普通鑄鐵或類似材質。六…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0條 …航線,所有該項門戶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三、通達冷藏貨物之圍壁通路與貫通一個以上主要水密艙區劃分艙壁之通風管或壓力通風管,其開口處之各門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四、水密門檻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其在海上有…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7條 …舶外殼板上,非經航政機關同意不得裝設自動通風舷窗。專用以載運貨物或燃煤之任何空間內亦不得裝設舷窗。其他舷窗之裝設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甲板間內任何舷窗之窗檻低於艙壁甲板舷側之一平行線時,該平行線之最低點係位於最深載重線以…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9條 …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船舶離港前應予有效關閉及水密緊固,並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二、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貨物與燃煤裝卸口,不論在任可情形…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2條 …敞開。四、航政機關得同意水密門或坡道設置於內部艙區劃分之較大貨物空間。門或坡道得為鉸鏈式、滾動式或滑動式。但不得為遙控式。門或坡道於航行中人員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被擅自開啟之裝置。五、為確保內部開孔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保持…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5條 …等之構造及初驗,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門、舷窗、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閥、管路、煤灰滑槽及垃圾滑槽等之設計、材料與構造,應經航政機關核可。二、閥、門及機器應予適當標識。三、垂直水密門之門框,其底部不得有堆積塵埃…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8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舷門、貨物與燃煤裝卸口及關閉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口之其他裝置之設計與構造,應視其所裝設之空間及其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之部位,各具足夠之強度。二、艙壁甲板以上第一層甲板以下空…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9條 除固定裝載淡水、壓載水、燃油或液體貨物,且設有其他有效抽排裝置之處所外,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有效水抽排設備以抽排任何水密艙中的水。一、冷藏艙應設置有效之抽排裝置。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與水抽排系統連接者,均可視為獨立動…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7條 …。二、深水艙之水及壓載水水管應裝置設備以防止水與海水逆流浸漫貨物,或經由水管而排出壓載水。三、水吸水管之設置,應防止於任何艙區內因折斷、碰撞及擱淺受損而發生浸泛。吸水管之任何部分靠近船邊達客船寬度五分之一,或在箱形龍骨內…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6條 …人員在場隨時接受檢查員之諮詢,並於必要時協同工作。遊艇內裝載貨物或堆積物件,對丈量有妨礙時,應由所有人先行清除,經丈量員認為有清除之必要時,所有人不得拒絕。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2條 …空港自由港區之指定地點:一、持有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連接機坪專用道路之作業區域。二、持有營運機構核發陪驗證明文件之報關人員,得入出自由港區之貨櫃(物)集散站驗貨區域。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船長海事事件之虞。二、不遵從港區港務管理規定及指泊。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四、進出港區港口時未依規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保持通訊暢通。五、以不實陳述規避強制引水。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6條 …列控管機制設施:一、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對於載運貨物入出自由港區之人員、車輛、貨櫃(物)及運送單證等資訊,能以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並能將上述動態資訊,連結傳輸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二、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二、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其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按散雜貨、整櫃貨、併櫃貨三類,依下列規定收取:一、散雜貨及整櫃貨:依散雜貨、整櫃貨貨物商港服務費收費等級費率表(如附件)之規定計收。二、併櫃貨:依該貨櫃內不同貨物之計費噸數量,以每噸新臺幣八十元…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另行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補收差額:一、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無法辨識貨櫃尺寸,而以每整櫃貨二十呎以下收費規定先行計收後,經查證係二十一呎以上貨櫃。二、繳納義務人及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應於報關單中填…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下列貨物及容器,免收貨物商港服務費:一、總統、副總統使用物品。二、駐在中華民國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四、政府駐外機構人員…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9-1條 …遇所載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且有危害海洋及環境污染、人身傷害、貨物爆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或裝卸完畢二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非營運船舶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修理等之原因消失超過二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舶外舷或在商船四週停泊及逗留。五、不遵照指定之區域停泊、裝卸貨物或上下船員及旅客。六、航行時未依規定顯示號燈、號標,或任意鳴放音響或信號。七、未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逕行入出港。八、排洩未經處理之壓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