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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建築物有高抬轉讓價格者,指當時要求之售價,超過該建築物成本價格之百分之十以上。
  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第十七條規定由園管局自行興建或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請准興建出售之建築物,並以新建未經使用且未經讓售者為限。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以下簡稱園管局)認可之運送人。三、經核准在區內投資興建租售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四、除運送人及經核准在區內投資興建租售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以外之其他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五、位於高雄軟體園區、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變更之營運場所,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登記之次月起;廠房以外之營運場所於取得使用執照、完成建築物所有權人變更、租…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料需要,經園管局或分局要求提供之證明文件。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者,應於每期終了之次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經核准在區內投資興建租售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外之其他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於每期終了…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科技產業園區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結束在區內營業、經撤銷或廢止其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在區內…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登記費:依電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四、建造或雜項執照費:按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計收。五、原產地證明書簽發費: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收取費用。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費: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面積未達一點二平方…
  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7條 …項費用及開發成本之預估。四、興建計畫:包括合理建築成本規劃、建築物設計與空間規劃構想圖、環境與景觀規劃、土地建築物配置與規劃、開發執行進度、開發工程規劃及施工監造計畫。五、營運計畫:包括招商計畫、建築物出租管理計畫、建築…
  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園管局或分局除收回土地外,已繳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前項建築物應自簽約之日起三年內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逾期未取得者,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並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開發投資興建契約。
  1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1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個月。四、承租人其他違反租賃契約之情事。前項租約終止後,地上建築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通知後六個月內仍不拆除完成者,該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由園管局或分局無償取得。
  1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3條 …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適用前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依所得稅法…
  1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1條 …告後進行開發前,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其公告停止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已領有建築執照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建築。前項所定…
  1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以出租方式辦理者,其租金…
  1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應分別依下列規定使用、收益或處分;其使用、收益或處分之計價,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但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依委託開發契約規…
  1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7條 …於委託開發契約期間,其開發成本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出售土地或建築物所得超過成本者,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將該差額之一定比率繳交至各該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但差額之一定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前項開發契約期程…
  1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8條 …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交開發管理基金予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囑託移轉登記前,受託之…
  1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9條 …用途如下: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四、產業園…
  2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0條 …區應依下列規定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一、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主管機關成立,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成立或經營管…
  2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由該產業園區之管理機構代管,並應依下列規定登記。但本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
  2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2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並辦理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權利變更登記,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移交、接管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民營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得於投資興建契約中約定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內,登記為該公民營事業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前項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公民營事業不得移轉其投資興建之…
  2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9條 …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2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0條 …政策需要,得收回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之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收回土地、相關設施或建築物時,應給予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下列補償:一、營業損失。二、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施或建築物,依興建完成時經…
  2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2條 …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前三項管理費、使用費及…
  2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應約定開始計收之日期如下:一、土地租金:(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者,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
  2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二、建築物預約金:預購者按預訂建築物面積售價…
  2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核配建築物優先順序如下: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得優先核配者。二、區內事業因事業需要擴充,經提出擴充計畫業經核准,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三、新投資核准通知書內載明,俟有建築物出讓時優先核配,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
  30.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無息退還預約金,預訂之土地或建築物,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