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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 72 頁-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5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公務…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6條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7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8條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9條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0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1條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2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亡故公務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3條 …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公務人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4條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檢同…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5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6條 …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五、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前項退撫給與…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7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其相關執…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8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三、依…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9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二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0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3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4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與標準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5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7條 …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公務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公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8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9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0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1條 …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2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3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公務人員之退休…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4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八十二條所定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權利。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5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6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9條 …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