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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9條 總代理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專撥營業所用資金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
  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 總代理人除在國內代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募集及銷售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一、擔任一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三千萬元。二、擔任二家境外基金管…
  3.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就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並交付予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交付投資人。二、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之…
  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一、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限制其投資活動。二、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5.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代理之境外基金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買回或轉換之總金額、單位數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
  6.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7.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
  8.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之。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
  9.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本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通知投資人。前項公告日至變更或終止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
  10.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總代理人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該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
  1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1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境外基金機構對總代理人之委任及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之委任,均應以書面為之。依前項委任所簽訂之總代理契約及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銷售機構得與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共同簽訂銷售契…
  13.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該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
  1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6-1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本會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訂定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
  15.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條 …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報)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一、符合第九條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二、境外基金…
  16.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1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募集及銷售,並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
  17.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2條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
  18.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3條 總代理人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總代理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
  19.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20.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名單等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始得募集及銷售。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新臺幣掛牌者…
  2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報)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二、該基金註冊國之法令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顯低於我國。三、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
  2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1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暫停該基金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書件有虛偽不實。…
  23.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2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
  2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3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款項之收付,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二、境外基金機構授權總代理人以境外基金機構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設置基金專戶辦理款項之…
  25.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總代理人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應以投資人名義為之。但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之者,不在此限。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
  26.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5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其辦理投資人申購、買回、轉換、孳息分派及清算等事項之資訊傳輸,應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27.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6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及銷售之日期及文號。二、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名稱。三、總代理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28.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更新或修正,總代理人應將其中譯本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29.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30.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9條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應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予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不在此限。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總代理人、境外基金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