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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200 頁-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4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4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九、…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二、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三、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四、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2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4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一、企劃科。二、節目科。三、新聞科。四、工務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主計室。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第4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
- 行政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4條 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前條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 行政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一、企劃經理科。二、遊憩服務科。三、保育解說科。四、行政室。
-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4條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
-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4條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墳墓用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 行政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4條 信託資金委託人興建殯儀館或火化場,其需用之土地、營建及相關設施費用以信託資金支應者,信託資金委託人應於動支前,檢具動支信託資金興建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動支信託資金興建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行政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第4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一、再任有給公職。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四、移居國外定居。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
-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4條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4條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4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34條 本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 行政政黨法 第4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 行政政黨法 第14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
- 行政政黨法 第24條 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之處所,不在此限。
- 行政政黨法 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政黨法 第40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政黨法 第41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