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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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
  2.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三、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
  3.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前項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4.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5.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詐欺風險。二、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機制。四、建立業務…
  6.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如隸屬於…
  7.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
  8.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9.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9條 …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10.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
  11.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條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相關事項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3條 …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
  1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使用者之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資料。二、電子支付機構…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一、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收、付款、儲值功能。二、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得…
  1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影像檔或予以記錄。
  2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9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確認使用者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二、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確認方式應符合下列…
  2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0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2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聯絡方式與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聯絡地址及電話等。
  2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3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二、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或影像檔。但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2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第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非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電子支付…
  2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經委託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之程序確認其身分,得視為已辦理各該規定之身分確認程序。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委託受委託機構辦理身分確認程序,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2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所規定之差異化身分確認之結果,訂定使用者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據以評定其風險等級,以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監控、查核與風險控管。
  2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8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
  3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9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業務事實之資訊。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