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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68 頁-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之條件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變更主管機關者:(一)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變更其目的。(二)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有變動。二、地方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全國性財團法人者,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須非僅及…
-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及聯絡方式。(四)…
-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5條 …機關依前項規定請擬改隸主管機關表示是否同意時,應一併敘明對該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情形及檢附相關文件。擬改隸之主管機關不同意改隸者,原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改隸。
-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6條 原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財團法人改隸之申請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通知改隸後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因改隸而涉及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收受許可文件…
-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改隸,自原主管機關許可時發生效力。
-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8條 原主管機關許可改隸申請後,應儘速將該財團法人設立、審查、監督及其他相關資料移送改隸後之主管機關。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合併:二以上之財團法人合為一財團法人。二、消滅法人: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三、存續法人:因合併而存續之財團法人。四、新設法人:因合併而使原財團法人全部消滅,另設立之財團法人。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3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財團法人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合併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5條 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合併後新設法人或存續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之主事務所、分…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合併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應通知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徵詢消滅法人主管機關之意…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8條 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前項情形,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0條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有改隸之情形時,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條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法。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本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條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以其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財團法人…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條 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有變動,經申請許可者,得改由變動後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其原主管機關經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亦得不經申請逕行移轉管轄。地方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地方性財團法人並應冠以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二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條 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條 財團法人之設立,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8條 …織、職權及決議方法。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八、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9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0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五、願…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1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文件。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3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募集所得或無償收受之財物,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沒入外,應返還捐贈人;難…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