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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之範圍及其總面積。三、權利變換範圍內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之面積。四、更新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限制登…
  2.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9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定負擔及費用,範圍如下:一、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權利變換地區內依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公共設施用地,業經各直轄市、縣(市)…
  3.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1條 …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指配為同條第一項共同負擔以外之公共設施:一、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業經協議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取得。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三、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住宅主管…
  4.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6條 …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必要設施,各該事業機構應配合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進度,辦理規劃、設計及施工。前項所需經費,依規定由使用者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用。
  5.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7條 …執照,並完成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之配管及埋設等必要公共設施後,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三十日內辦理接管。
  6.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9條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列為抵充或共同負擔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所有,其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7.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3條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
  8.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4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
  9.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5條 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直…
  10.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6條 …機關。公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入交換: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二、依法不得為私有之土地。三、已有處分、利用等計畫或限制用途。四、抵稅土地。但經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五、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
  11.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7條 …網站、公布欄及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以下簡稱交換資格審查),並將公告日期、地點登報周知。前項公告至少三十日,公告期間得於交換標的現場豎立公告牌張貼公告。第一項公告應載明下列…
  12.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8條 執行機關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後,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交換資格證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屬中央應取得或地方應取得。二、劃設年限。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標示、面積、…
  13.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9條 …五日內補正。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二、未依前項規定補正。
  14.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2條 取得交換資格證明書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備妥下列文件放入封存袋,並將袋口密封後,向執行機關投標:一、投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
  15.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3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一、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二、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第一…
  16.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4條 投標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不得低於交換標的。
  17.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5條 …轉登記及點交事宜。得標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擬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情形與其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資料明顯不符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與得標人解約,並免依交換優先順位結果遞補。
  18.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6條 …換標的投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決標予該投標人: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投標。三、交換標的有第十條規定情形。四、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五、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土地所有權…
  19.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3條 …,除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外,一律不准建築。
  20.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起造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興建學校、工廠、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
  21.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7條 …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檢送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前項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包括道路、水電、雨水及污水排洩等設施。其為山坡地者,應檢具水土保持計畫。但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限制建築。第…
  22.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6條 …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
  23.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1條 …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第一項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權利人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第一項從來之現況使用,對重要濕地造成重大影響者,主管機關應命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及使用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
  24.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三、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允許利用行為與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建築及設施等規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適時、適地、適量、適性永續利用之事項。
  25.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簡易設施,為從來之現況使用所需,包括下列設施:一、以竹、木、塑膠、角鋼、鐵絲網等材料所搭建固定之便道(橋)、棧道、棚架、網室、溫室、網籠、圍籬、欄杆及工寮等。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6.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請增設簡易設施,規定如下:一、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二、新增單一設施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八十平方公尺。三、擴建原設施,其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會…
  27.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國民身分證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者,免附。二、重要…
  28.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重要濕地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許可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一個月;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第…
  29.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將許可使用之簡易設施及變更使用坐落土地之資料予以套繪、造冊,並建置資料庫列管。
  30.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刑事局應將DNA樣本儲存於安全之管制場所,並使用適當之方法或設施,以利儲存及管理。刑事局應建立前項DNA樣本之儲存、調取與歸還及該管制場所出入紀錄,並限定僅專責人員得出入該場所,其他人員因業務上正當理由有出入該場所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