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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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前項許可證換證、補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2.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3.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2條 …人員船上訓練及評估指導手冊辦理。受委託僱用本國船員之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或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應協調外國雇用人依第一項配合辦理各職級船員之船上在職訓練;外國雇用人不配合辦理者…
  4.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5.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船舶理貨業收費上限基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及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協商訂定;其未能協商訂定時,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前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
  6.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4條 …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託在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前項許可。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重新申請許可。經公告無船舶運送業經營第一項業務,且經航政機…
  7.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6條 …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並經查驗後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停留期間不得逾船舶靠泊港口期間。
  8.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9條 …於船舶之人員經許可臨時停留,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該船舶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六個月內不得以該船舶申請大陸地區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臨時停留。金門、馬祖或澎湖之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金門…
  9.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4條 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其船舶違反本法而經處罰鍰者,於繳清罰鍰或提供足額擔保前,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開航後,復駛入我國領海者,亦同。前項情形,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
  10.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第6條 …運條約及協定之處理。二、航業業務規則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三、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與業務之監理、督導及處理。四、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大陸地區航運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五、離島與兩岸通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外國船舶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