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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6條 船舶所有人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或船舶國籍證書等證明文件。
  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1條 裝置於船上之貨物裝卸設備,除依本編實施定期檢驗外,船舶所有人應責由有關使用人員適時予以保養,並於每次裝卸作業前施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必要措施。
  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20條 …重,不得超過最近二年該裝卸設備最大吊重紀錄。無紀錄者,得參考船舶所有人申請之工作負荷。
  4. 行政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11條 船舶標誌損壞或褪色致不易辨認時,船舶所有人、船長、小船駕駛或遊艇駕駛應即依照規定修復或加漆顏色。
  5.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船舶建造前將該船與艙區劃分有關圖說及計算書檢送航政機關審核。
  6.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合動員需要填發船舶運用通知,應於規定報到時限二十四小時前送達船舶所有人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其所屬機關(構)、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
  7.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受通知運用之船舶所有人,應盡量保持該船舶之適航狀態,並依規定時間、地點向需求運用機關報到。
  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引水人在指定執業之引水區域內,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接替其工作。
  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50條 …引水費,須依各該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並於領航完畢時,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引水費全數繳清。
  10.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2條 …舶,包括民用船舶、軍用船舶、公務船、潛水艇及其他潛水器。二、船舶所有人:指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或營運人。三、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四、核物質:指含有鉓、鈾二三三元素或…
  11.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7條 …由。二、發生時間及地點。三、船舶資料,包括船名、國籍、船長、船舶所有人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住所。四、污染及災害情形。五、已採及應採措施。六、其他報告事項。航政主管機關得對海難事故進行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或鑑定。…
  12.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沉船或擱淺事件,其船舶所有人應儘速清(移)除其沉沒或擱淺船舶、物質或漂流物,並依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漁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
  13.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30條 …表(附件三)規定。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經驗證機構審核後,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豁免部分設備,或以具有同等效能者替代。遊艇設備構造、型式、材料與製造之規格,由航政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14.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稱外國籍船員,指受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之非中華民國籍海員。外國籍船員之資格、職責、管理及獎懲,本規則未規定者,比照本國籍船員依有關法令辦理。
  15.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僱用外國籍船員之船舶所有人與船舶營運人團體及其成員負擔。
  16.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委員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團體代表二至五人、海員團體代表二至五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代表一人及航政機關代表二人擔任之。
  17.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前,應優先僱用合格之本國籍船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甲級船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二等大副、二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一…
  18.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9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及第四條所稱船舶營運人為限。聘僱外國籍船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核轉航政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受僱人名冊、任職及其所需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訓練證書。三、年滿…
  19.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不得僱用外國籍船員為實習生或見習生。但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不在此限。
  20.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2條 外國籍船員之勞動條件、待遇及福利,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與受僱之外國籍船員所屬工會協商辦理並副知中華海員總工會。
  21.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3條 …外國籍船員於國外續僱或變更服務船舶或變更僱用人於國外上船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於七日內將其任職動態報送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核備,於船舶返國或卸職時補辦任職簽證。受僱用之外國籍船員若有入境中華民國之必要,應檢…
  22.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23.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外國籍船員於調派候船、辦理有關手續或送回僱傭地之期間,僱用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妥予照料,並負擔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24.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6條 …船船員,應撤銷其雇主之聘僱許可及船員服務手冊,其遣返事宜,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負責處理,並負擔遣返費用。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所僱用外國籍船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填具報告表送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轉航…
  25.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7條 外國籍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即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函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轉報航政機關。
  26.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填具在船服務人數月報表,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彙整於次月十日前至航政機關網站系統填報。
  27.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合格之外國籍船員在國外上船工作者,得先行僱用。前項聘僱之補辦申請手續應於該外國籍船員上船服務之次日起三日內為之。
  28.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1條 …許可及船員服務手冊,其隨船航行於國外、國內或停泊於國內港口,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儘速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29.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4條 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如附件)。二、船舶國籍證書。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課程結業證…
  30.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航政機關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航政機關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