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65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 / 89 頁
  1.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5條 …建立、異動、註銷、統計、相關報表之處理與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四、失蹤人財產管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收歸國有之清理。五、抵稅財產案件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之接管及處理。六、掘發、打撈埋…
  2.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5條 …建立、異動、註銷、統計、相關報表之處理與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四、失蹤人財產管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收歸國有之清理。五、抵稅財產案件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之接管及處理。六、掘發、打撈埋…
  3.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5條 …建立、異動、註銷、統計、相關報表之處理與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四、失蹤人財產管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收歸國有之清理。五、抵稅財產案件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之接管及處理。六、掘發、打撈埋…
  4.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有公用財產用途變更之處理。七、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八、中央機關宿舍之督導及相關興建計畫之協助審議。九、國有不動產撥用、借用及宿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十、其他有關公用財產管理事項。
  5.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7條 …處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占用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三、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之處理。四、國…
  6.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8條 …地之規劃及核定。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考核。三、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之規劃、審核及督導考核。四、國有不動產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之規劃、審核及督導考核。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之規劃、審核及督導考…
  7.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9條 …管考。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六、研究發展計畫管制、執行及考核。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8.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7條 …、公共債務法規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二、對地方政府債務之監督及考核,並定期綜計彙編公布各級政府債務資訊。三、中央公債與國庫券之規劃、發行、宣導、管理及年度預算籌編。四、中央政府中長期與短期債務之規劃及舉借。五、中央政府債務…
  9.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9條 …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股董(理)監事之核派或薦派、解任及考核。二、公股事業(不含國營事業)負責人、總經理人選之簽報及協調。三、公股聯絡人重大事項簽報之規範及核議。四、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之評核。五、關於特種…
  10.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考。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六、研究發展計畫之管制、執行及考核。七、國庫及支付法規之整理、彙編。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11. 行政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第2條 …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七、免稅、減稅、退…
  12.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三、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四、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五、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六、特別關稅相關事項。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13.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3條 …櫃集散站之監管事項。七、關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事項。八、關於依法受託代辦業務事項。九、關於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十、關於所屬巡緝艦艇及通訊設備管理、維護事項。十一、關於其他關務事項。
  14.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5條 …室,三等關稅局設一室,分別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資料處理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2條 …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考核及獎懲之適用對象如下:一、菸酒公司人員:董事長、總經理及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轉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3條 機構人員由其主管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核,並予適當獎懲,以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考核區分如下: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5條 平時考核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及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扺銷,並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之參考…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6條 專案考核之獎懲基準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三)察舉嚴重不法事…
  20.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7條 各機構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四、丁等:受…
  21.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8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9條 考核列甲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由各機構依企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各機構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二、參加公務人員或本部各機構辦理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三、平時考核獎懲…
  23.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0條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
  24.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乙等者,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
  25.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就其所屬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人員,於服務機構核定後,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服務機構申請複核;服務機構應於收受申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審復。受考…
  26.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考核委員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考核委員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
  27.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4條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8.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5條 權理或暫以原職等遴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核。
  29.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6條 菸酒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印刷廠廠長之考核,由本部參酌各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印刷廠副廠長之考核,由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30.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作業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