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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油槽:指儲存石油原油及不含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以下簡稱油品)之固定槽體。二、輕質油品:指汽油(含航空汽油)、輕油。三、中質油品:指柴油、煤油、航空燃油。四、重質油品:指燃料油。
  2.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設置儲油設備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附中…
  3.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6條 儲油設備開始啟用後,石油業者對於油槽及其附屬設施與電氣設備應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4.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7條 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
  5.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8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指派一人為操作負責人,主辦操作管理及受檢相關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接受相關訓練。
  6.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9條 石油業者應自訂儲油設備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每年舉辦災害救護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於實施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3條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巡查。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8.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4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9.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6條 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10. 行政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拓展貿易、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穩定石油供應、維護油品市場秩序、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及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設置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1. 行政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貿易法、能源管理法、石油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五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12. 行政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源如下:一、推廣貿易基金收入。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入。三、石油基金收入。四、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入。五、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13. 行政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途如下:一、推廣貿易基金支出。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出。三、石油基金支出。四、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五、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六、管理及總務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
  14.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條 為促進石油業之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之產銷秩序,確保石油之穩定供應,增進民生福祉,並發展國民經濟兼顧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
  15.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二、石油原油:指一種源於自然界之原油,為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其主要成分為石蠟烴、環烷烴、芳香烴等。三、瀝青礦原油:指自瀝青質礦物提出之原油。四、石油製品:指…
  16.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條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17.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條 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
  18.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6條 經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應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試車取得工廠登記證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煉製業務:一、公司執照。二、工廠登記證。三、符合第二十四條所…
  19.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7條 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前項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20.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8條 石油輸入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業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21.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9條 石油輸入業之設立,應檢附儲油計畫、銷售或使用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22.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0條 經許可設立之石油輸入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輸入業務:一、公司執照。二、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並應檢附租約證明。三、其…
  23.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1條 石油輸入業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2條 …證,並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製品為自用原料:一、輸入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二、生產流程。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四、副產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比例。五、前一次輸入石…
  25.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3條 …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使用:一、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四、輸…
  26.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4條 石油輸入業輸入之原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作為原料。石油輸入業輸入之輕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或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作為原料。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或其供應對象,不得將石油製品供應予下列對象:一、…
  27.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5條 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
  28.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5-1條 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29.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6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但已領得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7條 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