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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4條 …依規定位置與規格標示受託代辦業務之公司或商業名稱。但委託經營派遣業務之車輛,應依規定位置與規格標示受託之公司或商業名稱。前項標示內容,於終止委託時應即塗銷之。
  2.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6條 同一車輛以委託一家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為限,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先確認委託車輛是否未加入其他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3.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7條 …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經營派遣業務對其委託人,並應盡下列責任:一、維持服務品質。二、提供專業訓練。三、確認已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四、解決消費爭議。
  4.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8條 經營派遣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須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記錄話務內容。其以數據通訊派遣車輛者,另須二十四小時自動記錄下列車輛派遣資料:(一)計程車牌照號碼(或代號)。(二)日期及時間。(三)載客狀態。(四)有定位功能者,其…
  5.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23-1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領得營業執照,其辦理計程車共乘,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條之十之規定。前項業者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一條…
  6.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24條 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型態經營派遣業務,不受第五條資本額、第六條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限制。但以服務其社員為限。
  7. 行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25條 未領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經營派遣業務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8. 行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核准經營辦法申請核准籌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後,辦理社員計程車輛派遣業務。十、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9. 行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24條 …置營業車輛、辦理車輛貸款或購買保險。六、要求社員委託指定對象派遣車輛、使用指定派遣系統,或因其未委託特定對象、未使用特定系統,為差別待遇。
  10.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4條 …應即停車妥善處理,如發生事故或災變並應迅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至事故災變現場處理,以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於車輛前後端各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十七、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行…
  1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1-1條 …營業車輛、辦理車輛貸款或購買保險。七、要求駕駛人委託指定對象派遣車輛、使用指定派遣系統,或因其未委託特定對象、未使用特定系統,為差別待遇。八、違反契約約定收回車輛牌照,或不當限制其使用。前項契約書範本由各該地方計程車客運…
  12.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器之維修單位。(三)操作人員:1.航空器駕駛員、修護員、勤務派遣員及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引導及支援裝備之人員。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民航局發給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第IIc、IIId級別之遙控無人機操作人。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八小時以上之休息;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時間限度應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但以標準飛航組員派遣者,其連續七日內之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二…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1條 …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時間限度應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超過前項國際航線規定者,航空器內備有休息座椅或睡眠設備,航空器使用人應調配客艙組員並安排飛航中輪休以延長其限度。但…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2條 …前,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連續二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三十…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三、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1條 …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之限制。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派遣之加強飛航組員,於任務途中,如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者,經機長全盤安全考量需轉降至目的地以外機場者,其連續飛航執勤期間得延長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9條 …證英文版。八、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九、噪音證明文件英文版。未派遣客艙組員之飛航,得免備前項第六款之手冊。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文書,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紀錄…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3條 …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駕駛員或機長。正駕駛員如未於九十日內完成前項規定之三次起降者,除應完成訓練計畫規定之訓練外,並應完成下列訓練,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駕駛員或機…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4條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駕駛員擔任巡航駕駛員。但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曾擔任下列職務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擔任機長、副駕駛員或巡航駕駛員。二、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複訓,…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5條 …飛航組員實施航路考驗一次,對未經航路考驗合格之飛航組員,不得派遣其飛航。前項航路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執行。飛航組員於航路考驗屆期前一個月或屆期後一個月內進行考驗,均視為於屆期當月考驗,以便於計算下次屆期月份。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7條 …殊機場或特殊航路。駕駛員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其擔任飛航該特殊航路或特殊機場之機長任務:一、應於最近十二個月內至少一次於駕駛艙或飛行模擬機中擔任駕駛員、觀察員。二、由已取得資格之飛航教師、檢定駕駛員帶飛…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8條 …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落時操作該型航空器之副駕駛員。副駕駛員如未於九十日內完成前項規定之三次起降者,除應完成訓練計畫規定之訓練外,並應完成下列訓練,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0條 飛機駕駛員之派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於完成首次機型檢定之一百二十日內,駕駛員應於其將要擔任飛航之機型上累計至少五十小時或二十次降落之航路操作經驗。但航空器為新引進之機型者,不在此限。二、航路操作經驗期間之訓練重點包括起…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1條 …種維護檢查後之試飛或特種飛航運渡任務。如該駕駛艙為雙座者,應派遣符合前述資格之駕駛員二人共同執行。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2條 …務至少五十飛行小時以上,或經民航局考驗合格,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該機型之飛航工程師。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7條 …報系統,並對於因機械故障所造成之延遲、取消、回航、轉降等影響派遣之狀況按月彙集「機械故障月報」,應於次月十日前通報民航局。但航空器使用人依民航局核准之可靠性管制計畫中所載可靠度月報之通報日期通報民航局者,不在此限。前項之…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8條 航空器載客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載客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五十座載客座位數時,增派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以確保飛航安全及執行緊急撤離功能。但運渡或經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