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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6 頁-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4條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及該區司法警察官,應相互列席業務檢討會議。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5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7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8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處理。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9條 …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0條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於偵查中認為有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按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1條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2條 檢察官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規定將被告發交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外出查證時,應由該管檢察官簽發提票交由法警執行。法警提到被告時,應即報請檢察官訊問被告,並核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證明後,始可交付。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3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將被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4條 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6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8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原移送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命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繼續調查或補足證據。司法警察官、司法…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9條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軍法機關辦理。前項情形,如法…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0條 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1條 檢察署應將領得之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各該地司法警察機關,曉示全體員警,使能普遍認識,便利使用。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2條 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4條 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舉辦各種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演講或擔任講授有關課程。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5條 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一條,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予獎懲時,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辦理:一、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或記功一次:(一)維持勘驗秩序因而消弭事端者。(二)營救被害人得力者。(三)協助偵…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4條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5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6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外,應處理左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九、律師懲戒之移付。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9條 檢察長每年得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2條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3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4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行政執行官、軍法官。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